聚灿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在公司股票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方案;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交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
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1、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
1、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2、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收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入收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3、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3、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4、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4、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00 万元; 5、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股
5、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 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
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
具体回购股份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
的股份回购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会由 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式民主选举产生。 举产生。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