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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2-01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项芳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过苏州知尚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知尚”)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项芳南先

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的股东基本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比
 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方式        持股总数(股)
                                                                    例(%)

项芳南         董事           间接持股           590,000             0.2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

口期不减持);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拟减持数量不 占个人持股比 占总股本比例
  姓名        拟减持时间区间
                                    超过(股) 例不超过(%) 不超过(%)
              2019年3月4日至
 项芳南                             147,500            25             0.06
               2019年9月3日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

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知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项芳南承诺

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将会继续履行。本次计划减持

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

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

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拟减持股东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