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针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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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0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64万份股票期权与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2.5万股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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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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