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10-30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6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本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
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预留授予事项的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截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满足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
52.5万份限制性股票;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64万股股票期权。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