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6-03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1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1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
以上,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调整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30万股并进行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50万股并进行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
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业绩已达考核目标,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人员中,
除 13 名离职人员外,其余 64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含)以上,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
权的情形。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人员中,除 14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的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沈杰女士因 2020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余 48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满足行权条件,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
对象的资格,沈杰女士因 2020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公司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9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15 万份进行注销。公司将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24 万份。
本次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
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