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诉讼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长方集团(股票代码:300301)合同纠纷,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方案:长方集团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 79,115,070.88 元 以及利息 6,564,619.94 元,共计 85,679,690.82 元;同时,承担本案合理诉讼支 出如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共计 487,342.42 元。 ●若长方集团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除需承担额外支付违约金 外,公司有权就未支付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合理开支一并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利率 6.525%计算迟延履 行利息,自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日至全部款项实际结清之日。 ●经办本案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解事项之法律意见》:调解协 议对聚灿光电主张的本金、相关诉讼费用的全额确认,对逾期货款应收利息的 合理计取。调解协议符合法院常规裁判结果预期,且有利于提高诉讼解决效率, 实现货款的快速回笼,未出现债权权益让步之情形,切实维护了聚灿光电的合 法权益。 ●本次民事调解书顺利履行,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2,129.59 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甲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乙方”) 滞于履行合同货款 支付义务一案的合同纠纷,基本情况如下: 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 81,820,437.31 元及逾期付款 利 息 6,114,070.06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的标准, 暂 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后按照同样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以上合计 87,934,507.37 元。 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造成的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142)。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民事调解 书 (2020)粤 03 民初 3212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经本院主持调解,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深圳市长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所欠货款本金 79,115,070.88 元以及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的利息 11,961,890.70 元,货款本金加利息共计 91,076,961.58 元。 二、甲 、乙双 方同 意,乙 方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甲方 支付货 款本金 79,115,070.88 元以及利息 6,564,619.94 元,共计 85,679,690.82 元,双方以上述 调解方式结案。 三、上述第二条中的 85,679,690.82 元,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分期方式支 付: (1)第一期:2021 年 6 月 20 日前,乙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 50,000,000 元; (2)第二期:2021 年 7 月 15 日前,乙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 35,679,690.82 元。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支行 账号:5443******** 四、乙方按照前述第三条约定付款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收到第一期款项 50,000,000 元后次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惠州市长方照明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冻结(本案中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暂不解除);甲方 应在收到第二期款项 35,679,690.82 元后次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解 除本案中剩余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若乙方未能在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向甲方 支付 35,679,690.82 元,甲方可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惠州市长方照明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的解冻申请。 五、甲方因本案起诉支出的合理诉讼开支,包括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46,033 元,诉讼费 481,472.53 元,共计 732,505.53 元,由 乙方负担,与第二期款项一并支付给甲方。 六、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的,乙方自愿额外支付 违约金 5,000,000 元,且甲方有权就未支付的货款本金(79,115,070.88 元,如乙 方届时已部分支付则相应扣除)、利息(11,961,890.70 元)、违约金(5,000,000 元)、律师费(200,000 元)、诉讼费(481,472.53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担保 费(46,033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 年利率 6.52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自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 实际结清之日。 七、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第二期还款义务的,乙方自愿额外支付 违约金 5,000,000 元,且甲方有权就未支付的剩余货款本金(29,115,070.88 元, 如乙方届时已部分支付则相应扣除)、利息(11,961,890.70 元)、违约金(5,000,000 元)、律师费(200,000 元)、诉讼费(481,472.53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担保 费(46,033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 6.52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自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 项实际结清之日。 八、本协议已经双方各自适当的公司权力机关批准,由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签 字盖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72,618.83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81,472.53元), 因调解减半收取236,309.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深圳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多收245,163.11元由本院退回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经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2021年6月3日,经办本案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调解事项之法律意见》,调 解内容分析: 调解内容显示,深圳长方应向聚灿光电支付本金 79,115,070.88 元、律师费 200,000元、保全担保费46,033 元、诉讼费481,472.53 元、保全费5, 000元,双方 均无异议。双方还约定,在深圳长方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前提下,聚灿光电 同意深圳长方按照 6,564,619.94 元(按照未付逾期货款、LPR加计20%计取)偿 付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首先,本案本金全额收回,相关诉讼费用均由深圳长方承担, 与法院常规裁判意见一致。其次,无直接书面协定对逾期付款计收利息情况下, 主张前期已付逾期货款的利息,论证时间漫长且计算方法复杂,司法实践中法院 对此一般不予支持,聚灿光电放弃该主张符合法院常规裁判结果预期。再次,对 未付逾期货款的利息,调解协议以LPR为基础加计20%计取,与法院审理此类案 件裁判尺度基本相符,聚灿光电同意采用该加计比例符合法院常规裁判结果预 期。 据此,调解协议对聚灿光电主张的本金、相关诉讼费用的全额确认,对逾期 货款应收利息的合理计取。调解协议符合法院常规裁判结果预期,且有利于提高 诉讼解决效率,实现货款的快速回笼,未出现债权权益让步之情形。切实维护了 聚灿光电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应收账款诉讼签署《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货款计提 了 1,582.30 万元坏账准备,本次民事调解书顺利履行,预计增加公司本期净利 润 2,129.59 万元。上述应收账款将对公司半年度以及全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会计处理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调解事项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