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侃、施伟力和葛素云,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提名潘华荣先生、孙永杰先生、徐英盖
先生、秦臻先生四人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形。
潘华荣先生、孙永杰先生、徐英盖先生、秦臻先生四名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提名苏侃先生、朱火生先生、黄荷暑女
士三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苏侃先生、朱火生先生、黄荷暑女士三名本次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苏侃先生、黄荷暑女士已按照规定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朱火生先生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
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