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数量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调整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和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中,2 名离职、1 名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高利先生因 2021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我们同意公司回购以上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5.94 万股并进行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0.9 万股并进行注销。公司将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84 万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业绩已达考核目标,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人员中,
除7名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对象
的资格(高利先生因2021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其余56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满足100%行权条件,且公司及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人员中,
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具备激励
对象的资格(罗嫚女士因2021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其余45名激励对象2021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满足100%行权条件,且公司及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中 7 名离职、 名因个人原因(高利先生因 2021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
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名离职、1 名因个人原因(罗
嫚女士因 2021 年经选举担任监事职务),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已获授
但尚未获准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2.94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2.25 万份进
行注销。公司将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35.19 万份。
本次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
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