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2022-09-01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
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
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审核情况的说明》《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聚灿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0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8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0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200.00 万股尚未授予。
2022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授予 14 名激励对象 2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部分进行
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一) 修订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因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员工出勤受限、道路运输受阻、产业链受
冲击、需求端受抑制的不利环境,对公司所处的 LED 行业及相关产业链造成的
负面效应远超预期。
公司制定原考核目标时,系考虑公司历史业绩增长情况,并结合公司当时
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而确认,但疫情对市场消极变化的深度、需求抑制
的强度远超预期,造成了不可预见的冲击。
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尽管公司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上述不利因素对
公司的影响,但当前外部经营环境不及预期,原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环境相匹配,公司预计原激励计划中
各期考核目标实际较难达成。如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因非营
业因素影响导致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效果,将削弱激励计划对于核心员工的激励
性,且与激励计划的初衷相悖,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面对新冠疫情冲击造成负面的影响,在特殊时期公司更需要鼓舞团队
士气、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核心员工并肯定其工作成绩,稳住公司发
展基本面;同时更要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
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二)修订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修订方案是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和修订,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更具有合理
性、科学性,能客观地反映外在因素影响与公司经营现状,同时,能够继续促进
激励对象发挥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和业绩达成
的核心骨干人员进行激励,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态势及公司未
来一定时间内业务经营所面临的利弊因素等情况,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拟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进一步修订,修
订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对“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里针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
修订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
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50%比例予以归属;
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50%比例予以归属;
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50%比例予以归属;
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完成率(R)=该归属期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该归属期最低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
入目标值。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
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6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50%比例予以归属;
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7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50%比例予以归属;
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第三个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85%。
归属期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80%≤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50%比例予以归属;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80%比例予以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完成率(R)=该归属期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该归属期最低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
入目标值。
(二)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修订
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方案修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公司修订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基于公司所处行业受新冠疫情冲击造
成负面的影响,是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
和修订,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能客观地反映外在因
素影响与公司经营现状。
本次修订能够继续促进核心骨干员工主动、勤勉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员工凝聚力,在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的基础上,确保公
司平稳应对突发的不利影响和冲击,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五、本次修订的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
理层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
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聚灿光
电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从长远看,聚灿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四)律师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修订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
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