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中国上海 陕西北路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2 3-1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2 第 01695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灿光 电”、“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韩宝、胡承伟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与聚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 就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已经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天律意 2022 第 01251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2 第 01252 号)。 除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就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情况出具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 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新和补充: 3-2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如下: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 押的变化情况如下: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其中质押股份 28,870,000 股,占潘华荣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34%,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14.67%,其中质押股份 13,500,000 股,占孙永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89%,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 上的其他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事项系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逾期而被质押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纠纷。 3-3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华 1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持股 100%的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 温州富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100%的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0%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且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 3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 华之配偶金道玉担任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公司董事孙永杰担任董事且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4 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孙永杰父亲孙绍丁持股 业 20.56%的企业 公司股东孙永杰持股 100% 且担任副总经理,孙永杰姐 5 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姐之配偶金道玉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 40%的 6 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及其母亲李 7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玉成各持股 40%且徐英盖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8 龙港市潜龙培训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持股 100%的企业 3-4 * 补充法律意见书 龙港新高度艺术培训有限公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9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司 持股 100%的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 温州正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持股 100%的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1 温州蒙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持股 51%的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 59%的 12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企业 泗洪筋斗云科技信息有限公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3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司 持股 51%的企业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 49%且担 14 上海臻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业 任监事的企业 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 55%且担 15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曾为公司股东,现为关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16 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伟控制的企业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17 浙江惟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任总经理且持股 70%的企业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18 苏州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且持股 30%的企 业 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19 上海鑫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伟持股 80%且实际控制人之 弟弟潘华青持股 20%的企业 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20 公司 业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北信鼎泰资产管理(北京)有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21 限公司 业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弟弟潘华 22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青持股 40%的企业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温州善创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持股 100%的企业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份新增关 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 2022 年 1-6 月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 304.33 万元。 3-5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租赁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变化情况如下: 租赁面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 用途 积 深圳市光明新 深圳市 区光明街道光 金新农 19,108 元/月,第 聚灿光 电北路 18 号 281 平方 2018.08.01- 1 科技股 二年开始递增, 办公 电 金新农大厦 米 2023.07.31 份有限 租金年递增 5% 902、903、904 公司 室 江苏兴 2021.09.01- 28 亩 1,120,000 元/年 汇达置 聚灿光 苏州工业园区 2022.05.31 2 空地 业有限 电 泾东路 36 号 2022.06.01- 27 亩 1,080,000 元/年 公司 2024.08.3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增 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 专利到 号 人 型 期日 聚灿宿 ZL2021105859 一种LED外延结构、LED芯片及LED外延结 发明专 2041.05. 1 迁 72.1 构制备方法 利 27 聚灿宿 ZL2021226800 实用新 2031.11. 2 用于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搬运辅助工具 迁 77.6 型 03 聚灿宿 ZL2021233968 实用新 2031.12. 3 一种LED外延结构 迁 77.1 型 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6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 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即:1,650 万元)的设备采 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LED 倒 装 多 探 针 测 试 一 体 机 、 矽电半导体设备 1 SQFLPM22030008 2022.04.24 L-11DM-6F-PM,合同总价 1,675.8 (深圳)有限公司 万元 北京北方华创微 ICP 刻蚀机,合同总价 4,410.00 万 2 电子装备有限公 SQFLPM21070003 2021.08.16 元 司 上海微电子装备 步进投影光刻机,合同总价 3 (集团)股份有限 SQFLPM22030016 2022.03.29 2,400.12 万元 公司 AMEC Prismo A7 金属有机气相沉 南昌中微半导体 4 FLCB17120007 2018.01.09 积 设 备 ( MOCVD ) , 合 同 总 价 设备有限公司 62,876.1042 万元 南昌中微半导体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5 SQFLPM22030001 2022.03.31 设备有限公司 9,120.00 万元 南昌中微半导体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6 SQFLPM22030002 2022.03.31 设备有限公司 4,560.00 万元 惠特科技股份有 全自动晶粒分选机,合同总价 7 SQFLPM21120001 2021.12.21 限公司 356.25 万美元 (2)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江西佳因光 三甲基镓、三家基铟、二茂镁、三 1 电材料有限 SQP021120231 2021.12.18 甲基铝及三乙基镓,合同总价 公司 746.45 万元 开发晶照明 2 (厦门)有限 SQPO22050010 2022.05.03 外延片,合同总价 588 万元 公司 3-7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图半 4 寸蓝宝石 DPSS 衬底,合同总价 3 导体科技股 SQP022050331 2022.05.27 1,395 万元 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图半 4 导体科技股 SQP022050353 2022.05.28 衬底,合同总价 1,470.5 万元 份有限公司 2、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销售金额(万元) 江门市中阳光电科技有 1 ZY220315 2022.03.24 521.00 限公司 永兴县鑫垚贵金属贸易 2 SQFLRC220601-01 2022.06.01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有限公司 3、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即:1,650 万元)的借款合同 序 借款合同金额 贷款人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每笔贷款发 放时按贷款 实际发放日 前一日日终 全国银行间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2.03.25- 同业拆借中 1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 2025.03.25 心公布的 1 苏州分行 年期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 率(LPR) +40BPS 计 算。 固定利率,执 行年利率 4.35%(合同 签订日前一 江苏银行股份有 2022.01.01- 2 5,000.00 日最近一次 -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4.12.31 公布的一年 期 3.8%加上 55 个 BP 执 行) 3-8 * 补充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为聚灿宿迁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合同编号: 以 LPR 为定 C220315GR3984540; 交通银行股份有 2022/03/16- 价基准,根据 聚灿宿迁以其自有土地 3 36,000.00 限公司宿迁分行 2028/01/21 LPR 加(减) 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点数计算 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 权第 0014201 号)提供抵 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C220315MG3984542)。 聚灿宿迁以电子银行承 定价基准利 兴业银行股份有 2022/05/16- 兑汇票为该笔借款提供 4 4,000.00 率(5 年期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7/05/15 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 LPR)减 0.6% 号:WZZXC2022003) 4、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即:1,650 万元)的建设工程 合同 序号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址 采购内容 签订时间 安徽华东化 工医药工程 宿迁市经济开发 1000Nm天然气制氢项目 1 聚灿宿迁 有限责任公 区南京路 1099 ERC 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 2021.07.25 司上海分公 号 1,880 万元 司 5、其他合同 (1)增资协议 2019 年 11 月 5 日,宿迁产业基金与聚灿光电、聚灿宿迁签订《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宿迁产业基金向聚灿宿迁投资 6,000 万元,认购聚灿宿迁新增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聚灿光电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例为 96.77%,宿迁产业基金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 例为 3.23%。 (2)投资协议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拟以子公司聚灿宿迁投 资建设芯片和外延片项目,项目一期建设投资总投入 50,000 万元,拟于 2018 年 3-9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底前投产,项目二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拟于 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 三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三期 2020 年开始投产。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就聚灿宿迁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 建设聚灿光电扩产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于现有厂区内新增 43 亩工业 用地,项目总投资约 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00,000 万元,于 2020 年第四季度陆续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Mini/Micro LED氮化镓、砷化镓芯片。 (3)资产池业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产池业务相关 协议如下: 申请人 银行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最高限额(万元) 聚灿光电、 浙商银行 《资产池业务合作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 聚灿宿迁 股份有限 协议》 字(2016)第 09117 号 公司苏州 《资产池质押担保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聚灿光电 60,000.00 分行 合同》 字(2021)第 10047 号 (4)抵押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合同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抵押合同如下: 2022 年 4 月 15 日,聚灿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 208901202200000006),约定聚灿光电以其自有土地及房产(证号:苏(2020)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00260 号)为聚灿宿迁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期间内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 12,804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 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系以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 司名义签订,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聚灿光电及其 3-10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聚灿光电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新增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无新增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3-11 * 补充法律意见书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 获得的单笔 5 万元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政府补助名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发放机关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第三批、2021 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年度第二批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 1,150,000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 集聚计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通 知》(宿财行[2022]28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指案件标的在 1,000 万元以 上)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3-12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 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件,本 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韩 宝 胡承伟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