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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10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 09:15 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

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2 楼

01-05 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

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均以视频通讯或现场参会的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65 人,代表股份 242,799,6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758%。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242,799,5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7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 62 人,代表股份 13,106,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062%。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600,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59%;反对
1,19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06,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474%;反对
1,199,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2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600,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59%;反对
1,19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06,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474%;反对
1,199,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2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疫情影响,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指派韩宝律师、胡承伟律师以视频通

讯的形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