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0 号)核准,永福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02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40,080,000 股。公 司股票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40,0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 份 为 105,060,000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75.00% ;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为 35,02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0%。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5名股东分别为:福建省平潭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林 文丹、林华明,其所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福建省平潭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 资基金、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丹、林华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 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 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机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 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机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福建省平潭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 资基金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机构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 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机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本机 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本机构在锁 定期满后2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锁定期后2年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在减持前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机构预计未来3个月 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 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 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5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22,304,034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9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2,304,034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15.9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数量 福建省平潭卓成股权 7,650,000 7,650,000 7,650,000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 6,800,034 6,800,034 6,800,034 权投资基金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 4,080,000 4,080,000 4,080,000 司 林文丹 3,060,000 3,060,000 3,060,000 林华明 714,000 714,000 714,000 合计 22,304,034 22,304,034 22,304,034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永福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永福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永福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仕强 陈 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