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0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9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至2021年12月30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3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19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一文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60,898,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4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60,894,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弃权0股。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90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95%;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董龙芳、邓鑫上
3.结论性意见:永福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