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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8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规定,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
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填补措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永东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谋发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庆瑜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