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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福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一、专项核查的具体情况............................................................................................ 7

二、核查结论.............................................................................................................. 15




                                                               3-2
                                                                         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系由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
                     指
 公司、永福股份           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超信息         指   福建华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永福运维         指   福建永福运维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云能水利         指   四川云能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上海福毅永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毅昊信息科技
    福毅永帆         指
                          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福建永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永福工程科技有限
    永福工程         指
                          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永帆风电         指   福建永帆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攀枝花三能        指   攀枝花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
    上海快卜         指   上海快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中青集团         指   福建中青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一道新能源        指   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索英电气         指   北京索英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海电运维         指   福建海电运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永福汇能         指   福建永福汇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发行人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
                     指
   定对象发行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
       期
                          立信出具的发行人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A12649 号)、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审计报告》       指
                          第 ZA11292 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2350 号)的统称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指
      号》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指
   理办法》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业规则》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设备采购)、Construction
EPC 工程总承包     指   (主持建设)的英文缩写,又称设计采购施工或交钥匙工程总
                        承包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本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
 元、万元、亿元    指
                        除外




                                       3-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永福股份的委
托,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向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福建永
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
函〔2022〕02005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要求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是否未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
简称“《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
明:

    (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
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

                                                       3-5
                                                              专项核查意见


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
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本所经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
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六)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
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会
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
着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
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七)本所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经办律师未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
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

                                  3-6
                                                                 专项核查意见


       (八)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核查意见作
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专项核查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
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
域经营者”

       1.“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
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
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
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
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
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
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
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况

       (1)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如下:

序号    主办单位   身份性质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


                                        3-7
                                                                                            专项核查意见

序号    主办单位     身份性质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

 1       永福股份     发行人      yongfu.com.cn      闽 ICP 备 17030871 号-3       发行人官网,用于宣传

 2       永福股份     发行人        fjyfdl.com       闽 ICP 备 17030871 号-2       发行人原官网,用于宣传

 3       永福股份     发行人      fjyongfu.com       闽 ICP 备 17030871 号-1             企业邮箱

 4       华超信息     子公司        fjhcit.com        闽 ICP 备 08107534 号            官网,用于宣传

                                                                                   企业内部办公平台之项目
 5       华超信息     子公司     fjhcenergy.com      闽 ICP 备 20010578 号-2
                                                                                       进度跟踪系统

                                                                                   官网,用于宣传以及内部
 6       永福运维     子公司        yfyw.net         闽 ICP 备 20006784 号-1
                                                                                   智能运维物联网管控平台

 7       云能水利     子公司        scynep.cn        蜀 ICP 备 19007421 号-3           官网,用于宣传

 8       上海快卜    参股公司      ikbvip.com        沪 ICP 备 20007298 号-1           官网,用于宣传

 9      一道新能源   参股公司     das-solar.com      浙 ICP 备 19001487 号-1           官网,用于宣传

 10      索英电气    参股公司    soaring.com.cn      京 ICP 备 05013859 号-1           官网,用于宣传

 11      索英电气    参股公司       soaring.cn       京 ICP 备 05013859 号-1         英文官网,用于宣传

 12      海电运维    参股公司      cloudforu.cn      闽 ICP 备 17007453 号-2           智能运维平台

 13      海电运维    参股公司      fjowom.com        闽 ICP 备 17007453 号-1           官网,用于宣传

 14      永福汇能    参股公司     fjhnd.com.cn      闽 ICP 备 2021015066 号-2          官网,用于宣传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大多为官方
网站,主要用于企业宣传,少数为企业内部办公平台或物联网平台。上述网站并
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存在相互依
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进行
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APP、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微信进
行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运营
APP,运营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的情况如下:

序号      运营单位     身份性质                   名称                      属性           主要用途

  1       永福股份      发行人                   永福股份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2       永福股份      发行人          永福股份投资者关系            微信小程序        投资者关系管理

  3       华超信息      子公司       福建华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4       永福运维      子公司                   永福运维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3-8
                                                                       专项核查意见

序号      运营单位    身份性质        名称            属性           主要用途

                                                                 智能运维物联网管控
 5        永福运维     子公司      永福云运维       微信小程序
                                                                        平台

 6        永福信息     子公司      永福信息科技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7        云能水利     子公司    四川云能电力设计   微信公众号       目前未使用

 8        时代永福    参股公司       时代永福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为客户提供汽车充电
 9        上海快卜    参股公司         快卜         微信小程序
                                                                     及检测服务

                                                                 企业宣传,并接入微
 10       上海快卜    参股公司     KBVIP 快卜       微信公众号
                                                                  信小程序“快卜”

 11       上海快卜    参股公司     快卜新能源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12      一道新能源   参股公司       一道新能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13      一道新能源   参股公司     一道新能源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14      一道新能源   参股公司     一道同行吧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15       索英电气    参股公司       索英电气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16       海电运维    参股公司       海电运维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企业服务展示和员工
 17       海电运维    参股公司      CloudForU       微信小程序
                                                                      管理平台

 18       永福汇能    参股公司       永福汇能       微信公众号        企业宣传


       根据上海快卜提供的书面说明,上海快卜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快卜”的主要
功能为向客户提供汽车充电及检测服务,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即“平台内经营者”。因此,上海快卜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除上海快卜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快卜”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拥
有的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和产品展示,未作为第三方平
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
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通过该等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
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

       (3)根据海电运维提供的书面说明,海电运维存在通过中国华电集团电子
商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销售运维备件等商品的情形,属于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即“平台内经营者”。因此,海电运维属于《反垄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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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综上所述,除参股公司上海快卜、海电运维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均不涉及互联网平台
经营,均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定义

    (1)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条的
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指南》的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包括:

    A.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利用
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
联络、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及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
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
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利用技
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
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
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
纵向垄断协议;

    C. 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
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

                                   3-10
                                                                  专项核查意见


辐协议。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
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
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
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
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
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
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 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力能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和服务,包括电力工程勘察设
计(含规划咨询)、 EPC 工程总承包、智慧能源、智能运维和电力能源投资五
个板块。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建
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大类(代
码:74)、“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中类代码:748)、“工程设计活动”小类
(代码:7484)。

    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
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一直是行业监管机构的重点管控范围。在计划经济阶段,
我国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形成了明显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分割的市场格局。此前
各省级电力设计院均归属于省电网公司,从事本省的电力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
地域性和行业性垄断。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2011 年国家推动了电网企
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


                                    3-11
                                                              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省级(区域)电网企业所属设计企业、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等辅业单位成建制
剥离,组建了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电力建设集
团,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参与竞争。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
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开启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
序幕,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以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为主要目标,有序放开输配以
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
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况,推动
市场主体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9 年 12 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要求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
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持
续推进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愈发充分且公
平。

     同时,我国对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颁布了《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资质等级直接关系到企业在行
业中的竞争地位和业务承接能力,如从事电力行业的 EPC 工程总承包、电力工
程勘察设计、测绘等业务需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等资质证书,该等资质的申请对
企业的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过往业绩、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较高
要求,资质获得与提升均需要一定的过程,行业资质认证壁垒较高。因此,行业
内企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进行合法合规竞争。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3. 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
形

     (1)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协议,截


                                  3-12
                                                                            专项核查意见


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
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
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
议,不存在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
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

    发行人所在的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
市场格局和梯队建设。按照取得的业务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技术行业市场竞争呈
“金字塔”式格局,可分为三大梯队:

     梯队                  电力咨询设计                         电力工程建设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电力工程设计行业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
    第一梯队
                                甲级                                 二级

    第二梯队            电力工程设计专业甲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第三梯队    电力工程设计行业乙级、专业乙级、丙级         电力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在电力工程技术服务行业的企业数量较多,我
国电力工程总承包及勘察设计业务年订单规模在数千亿元,市场竞争较为充分,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总资产规模为 2,640,622,056.87 元,净资产规
模为 1,067,800,346.95 元,2021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400,502,638.87 元,发
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经营规模目前不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
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阻止影响其他经
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
的协议,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不
存在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
关市场能力的条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3-13
                                                                                专项核查意见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履行申报义务

      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
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
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文件,
报告期初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经营者合并情形,亦不存在通
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
响的情形。

      报告期初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通过取得股权的方式取得其他经
营者控制权的情况如下:

                                             股权取得成本    取得股权比例   上一会计年度的
 序号   标的公司名称     股权取得时点
                                                (元)          (%)       营业收入(元)

  1       华超信息     2019 年 02 月 22 日    5,044,000.00       51          16,038,323.08

  2       永福运维     2019 年 07 月 26 日   14,080,000.00       100         2,359,501.94

  3       云能水利     2019 年 09 月 30 日    9,078,000.00       51          16,657,861.73

  4       福毅永帆     2019 年 10 月 28 日    5,300,000.00       51          6,499,351.59

  5       永福工程     2019 年 12 月 04 日    2,631,600.00       51               0

  6       永福信息     2020 年 04 月 28 日    2,754,000.00       51          2,825,048.55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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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取得成本    取得股权比例   上一会计年度的
 序号    标的公司名称     股权取得时点
                                                 (元)          (%)       营业收入(元)

  7        永帆风电     2020 年 06 月 01 日   30,498,323.70       100              0

  8       攀枝花三能    2021 年 10 月 30 日   40,800,000.00       51               0


      根据《审计报告》,永福股份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85,964,228.70 元、1,440,375,320.79 元。因此,发行人分别与华超信息、永福运
维、云能水利、福毅永帆、永福工程、永福信息、永帆风电、攀枝花三能在收购
前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均未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
收入合计均未达到 20 亿元,发行人通过取得股权的方式取得华超信息、永福运
维、云能水利、福毅永帆、永福工程、永福信息、永帆风电、攀枝花三能的控制
权事项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综上所述,报告期初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上海快卜、海电运维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均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
营;

      2. 发行人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3. 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4.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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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董龙芳




                                                        邓鑫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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