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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1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
础上,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因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在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
司股票交易行为的原因,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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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拟激励对象卞林峰因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
易行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5.94 元/股的价格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进行现金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募集资
金项目,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
子公司吉林怡达进行增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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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伟建             徐雪峰               刘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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