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 B0065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怡
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怡达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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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8年10月26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
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怡达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数41,128,952股,占怡达股份股份总数的
50.8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怡达股份股份总数的
2
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怡达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怡达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1,128,9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1,128,9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22,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刘准、沈桂
秀、刘昭玄、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芳、刘冰、刘坚、李凤珠、蔡
国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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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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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马一斌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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