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理2019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8-12-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 2019 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怡达股份办理 2019 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申请银行授信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各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如下:
1)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27,500 万元;
2)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000 万元;
3)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0 万元;
4)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0 万元;
5)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6,000 万元;
6) 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5,500 万元;
7) 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 万元;
8) 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5,000 万元;
9)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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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期限为一年,自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之日起计算。最终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
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2、关联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怡达”)、珠海怡
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怡达”)及公司关联自然人刘准先生、赵静珍
女士、沈桂秀女士拟对公司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数额以公
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与综合授信期
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因保证人刘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静珍为刘准的配
偶、公司董事,沈桂秀为刘准的母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刘准、
蔡国庆、赵静珍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已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
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刘准先生、赵静珍女士、沈桂秀女士共
3 人。其中,刘准、沈桂秀为公司股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刘准先生持有
公司 17,119,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6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沈桂秀持有公司 10,650,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683%,为刘准之
母亲。赵静珍为刘准配偶、公司董事。
2、关联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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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准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情形。
赵静珍为刘准的配偶、公司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10.1.5 条第(二)、(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情形。
沈桂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13.1683%,为刘准的母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一)、(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自然
人情形。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为更好的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公司
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珠海怡达、关联人刘准先生、赵静珍女士、沈桂秀女士拟
为公司向前述“第一条 关联交易概述/1 申请银行授信”中的各银行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尚未签署担保合同或担保文件,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完成后签署。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对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联
方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
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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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
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
度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江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珠海怡达、关联人刘准先生、赵静珍女士、沈桂
秀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
了控股股东、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本议
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
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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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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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2019 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钟丙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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