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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9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

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本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
况,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或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20%、40%的业绩考核目标。(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
据;上述“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根据考核管理体系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
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伟建             徐雪峰               刘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