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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

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因 2 名拟激励对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的原因,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董事会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 9
月 20 日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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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 2 名拟激励对象因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公司股票交
易行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0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以 9.45 元/股的价格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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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伟建             徐雪峰               刘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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