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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3-25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基础上,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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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批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
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
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三)公司现金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方式回报股东,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6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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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中期分红。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
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
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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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
专项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
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
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
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解释及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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