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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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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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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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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发行保荐书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怡达股份”或“公司”)申
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邹万海和吕雪岩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贵所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
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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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邹万海先生,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投行六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曾担任佰奥智能(300836)IPO
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怡达股份(300721)、阿科力(603722)、金安国纪(002636)
等 IPO 项目以及皖能电力(000543)再融资项目的工作。

    吕雪岩先生,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投行六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
士。自 2000 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乔治白(002687)IPO 项目协办人,
主要参与了怡达股份(300721)、阿科力(603722)、金安国纪(002636)、株
冶集团(600961)、新五丰(600975)等 IPO 项目以及双良节能(600481)再
融资等项目的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王怡人女士,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投行六部董事,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
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余年,曾负责或参与多个 IPO、再融资及新三板项目,
具备较强的项目统筹及质量控制能力。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孙寒寒、谈钟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中文名称: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IDA CHEMICAL Co.,Ltd.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注册资本:      8,057.1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6 月 20 日
改制设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准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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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怡达股份
股票代码:         300721
公司网址:         http://www.yidachem.com/
联系电话:         0510-86600202
电子信箱:         ydhx8101@yidamail.com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
                   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
                   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
经营范围:
                   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
                   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权种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8,577,044.00             47.87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38,577,044.00             47.87
4、外资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2,007,956.00             52.13
1、人民币普通股                               42,007,956.00             52.1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80,585,000.00            100.00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准                                  17,119,608.00               21.24
 2      沈桂秀                                10,650,516.0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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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3      刘昭玄                                5,215,000.00                      6.47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
 4                                            1,450,952.00                      1.80
        伙)
 5      袁凌                                  1,118,000.00                      1.39
 6      刘芳                                  1,026,000.00                      1.27
 7      刘冰                                   996,000.00                       1.24
 8      刘坚                                   996,000.00                       1.24
 9      光大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903,612.00                       1.12
 10     光大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2,060.00                       1.11
                   小计                      40,367,748.00                     50.10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2017 年 1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30,095.37
                                                 合计                      30,095.37
                                        年度                 方案         分红金额
                                        2017          每股派 0.20 元        1,603.00
         首发后派现情况                 2018          每股派 0.15 元        1,213.20
                                        2019          每股派 0.05 元         402.86
                                                 合计                       3,219.06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额
                                                     84,430.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简要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资产
                                 日                 日                     日
流动资产合计                     54,792.30          65,419.69              84,407.85
非流动资产合计                 118,780.99           73,232.08              42,599.34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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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173,573.29             138,651.77               127,007.19
流动负债合计                         66,836.50              42,954.90                36,477.53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923.14                 3,219.28               1,481.53
负债合计                              83,759.64                46,174.18              37,959.06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4,430.83                87,072.58              85,274.68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5,382.82                 5,405.01               3,773.4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9,813.65                92,477.59              89,048.13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营业收入                95,441.71      -15.33% 112,723.16                 -7.05% 121,272.00
营业利润                  351.16       -91.82%         4,294.68          -47.87%      8,237.90
利润总额                  112.20       -97.32%         4,190.71          -47.40%      7,966.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655.35       -81.66%         3,573.19          -44.67%      6,458.48
者的净利润

     (二)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合并资产负债率                             48.26%                33.30%                 29.89%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35.51%                28.13%                 22.29%
流动比率                                     0.82                   1.52                      2.31
速动比率                                     0.46                   0.95                      0.95
利息保障倍数                                 1.06                   4.28                      7.14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综合毛利率                                 12.59%                13.03%                 17.0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4435                  1.045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4435                  1.04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0221                0.2992                  0.9527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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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7%           4.15%          11.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0.21%           2.80%          10.78%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周转率                          0.61          0.85               1.12
存货周转率                          4.62          6.01               7.12
应收账款周转率                     12.02         12.72            11.88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3-1-7
                                                                 发行保荐书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
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
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 年 3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
决,准予怡达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立项。
    2、2020 年 4 月 16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怡达股
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
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0 年 5 月 19 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
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
议审议。2020 年 5 月 26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怡达股份非公开
发行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
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对怡达股份项目本次证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上市

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怡达股份
非公开发行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该项目进
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10 票同意、0 票不同意。经过表决,怡达股份
非公开发行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




                                  3-1-8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做出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做出以
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9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光大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
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的要求。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3-1-10
                                                               发行保荐书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
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深交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
注册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履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查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及决议,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取得工商、
税收、环保、社保等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等核查程序,并对本次报送的发
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1-11
                                                                 发行保荐书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履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向行业专家了解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方向、
审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审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实地考察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地等核查程序,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以下产业政策: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
提到“4、10 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 A、15 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
丙烷、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
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本项目采用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丙烷,年
设计产能 15 万吨,属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
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工信部科〔2017〕251
号)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在“一、原材料工业—(三)石
化化工”中明确发展“2. 过氧化氢(HPPO)法制备环氧丙烷技术”,并明确主要
技术内容包括:反应器选型及设计;新型高性能催化剂研制技术;HPPO 法工艺


                                   3-1-12
                                                                 发行保荐书



流程优化技术。本项目采用自主研发的反应器,规避国内外技术壁垒;同时创新
采用独有的钛硅分子筛催化剂;创新复配出专用助剂,采用反应液树脂除醛耦合
产品塔内加胺类水溶液的工艺技术,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关于 HPPO 法制备环氧丙烷的装备、催化剂和工艺流程要求。

    3)符合《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
告 2015 第 59 号)

    《公告》指出,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国家允许直接氧化法(HPPO 工
艺)生产出口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办理加工贸易出口手续,但其他工艺环
氧丙烷仍按禁止类管理。由此可见,直接氧化生产工艺是唯一允许出口的环氧丙
烷生产工艺,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符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

    4)符合《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在“三、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专栏 9 基础产品强化保障工程”的“有机原料”部分
提出:加快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推进有机原料绿色工艺改造,重点推进环氧丙烷、
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等产品的工艺路线改进,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本项
目直接氧化法工艺生产环氧丙烷,属于清洁生产工艺,有利于节能减排,符合《规
划》要求。

    5)符合《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科技发展指南》

    《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科技发展指南》提出要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研制一批高端产品、实施一批创新工程、组件一批创新平台,实现行业科技创新
由跟随型向并行与领先方式转变。其中,突破一批“降成本、绿色化”技术,包括
15 万 t/a 丙烯直接氧化法制备环氧丙烷等技术以及污染减排和治理技术。本项目
采用自主研发的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法工艺建设 15 万吨/年的环氧丙烷生产线,
生产工艺清洁性高,三废少,符合《指南》发展要求。

    6)符合《江苏省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规划》在“三、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一)发展方向—6.基础化工”中提
出“重点发展方向:双氧水法制环氧丙烷”。本项目直接氧化法工艺是由过氧化氢

                                  3-1-13
                                                                  发行保荐书



(双氧水)直接催化丙烯制得环氧丙烷,符合《规划》要求。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以上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年产 15 万吨环
氧丙烷项目”的产品环氧丙烷为公司丙系列醇醚及其酯类产品的核心原材料,募
投项目相关产品优先满足公司自用需求,超出的部分将直接对外销售,形成公司
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募投项目相关产品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方向一致,
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向上游产业链的延伸,解决核心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有效
降低公司成本,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刘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芳女士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其中刘准先生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含本数),沈桂
秀女士认购金额不超过 1,300.00 万元(含本数),刘昭玄女士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本数),刘芳女士认购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本数)。认
购数量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3-1-14
                                                                 发行保荐书


    除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芳女士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芳女士外,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
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准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芳女士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
八十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为:

                                   3-1-15
                                                                 发行保荐书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刘芳女士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
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其按照本次发行
的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认购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2、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刘准先生、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
刘芳女士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
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0,571,000 股,实际控制人为刘准先生。
刘准先生持有公司 17,119,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

    另外,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以及刘昭玄(合计持有发行人 44.68%
的表决权)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就发行人的相关事
项与刘准保持一致行动。

                                 3-1-16
                                                                    发行保荐书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认购上限测算,本次发行 24,171,300 股,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04,742,300 股。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4,171,3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20,000.00 万元测算。如果刘准先生认购 2,500.00
万元,将增持 3,021,412 股;沈桂秀女士认购 1,300.00 万元,将增持 1,571,134
股;刘昭玄女士认购 1,000.00 万元,将增持 1,208,565 股,刘芳女士认购 300.00
万元,将增持 362,569 股。发行完成后,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以及
刘昭玄合计持有公司 42,166,804 股,股权比例为 40.26%,仍处于控股地位。因
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
件的说明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入“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本次募集资
金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议案及决议、股东大会议案及决
议和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以及其他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
文件、资料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2,417.13 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

    公司前一次募集资金系 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公
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上述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
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

    (四)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1-17
                                                                 发行保荐书


    2019 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84,430.83 万元,2019 年末
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8,204.91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9.72%,其中使用自用资金
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1000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18%,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2019 年末银行理财
产品的存续天数在 13 天-35 天之间,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不属于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

    经核查,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在公司股本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
定时间,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利润增长幅度低于股本的扩张幅度,公司每股收
益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在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前提下,根据下述假设条件,本次非公开
发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的模拟测算如下: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 2020 年 9 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
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
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行权、股票回购注销等)所


                                 3-1-18
                                                                      发行保荐书



导致的股本变化。以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8,057.10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2,417.13 万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
到 10,474.23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在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最终募
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 20,000.00 万元;

    (4)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55.35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9.47 万元。假设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在 2019 年度
基础上按照 0%、10%和 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该假设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

    (5)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假设 2020 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
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
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
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
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度/2019                  日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8,058.50       8,057.10     10,474.23
假设 1: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持平

                                 3-1-19
                                                                发行保荐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5.35        655.35      655.35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179.47        179.47      179.47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18        0.0813      0.0757
归 属 于 母 股)
公 司 所 有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818        0.0813      0.0757
者 的 净 利 股)
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77          0.77        0.73
            益率(%)
归 属 于 母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23      0.0207
公 司 所 有 股)
者 扣 除 非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23      0.0207
经 常 性 损 股)
益 后 净 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21          0.21        0.20
润          益率(%)
假设 2: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5.35        720.88      720.88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179.47        197.42      197.42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18        0.0895      0.0832
归 属 于 母 股)
公 司 所 有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818        0.0895      0.0832
者 的 净 利 股)
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77          0.85        0.80
            益率(%)
归 属 于 母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45      0.0228
公 司 所 有 股)
者 扣 除 非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45      0.0228
经 常 性 损 股)
益 后 净 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21          0.23        0.22
润          益率(%)
假设 3: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5.35        786.42      786.4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179.47        215.36      215.36
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归 属 于 母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18        0.0976      0.0908
公 司 所 有 股)
者 的 净 利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818     0.0976       0.0908

                                 3-1-20
                                                                   发行保荐书


润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77     0.93        0.88
                    益率(%)
归   属   于   母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67     0.0249
公   司   所   有   股)
者   扣   除   非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221   0.0267     0.0249
经   常   性   损   股)
益   后   净   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21     0.25        0.24
润                  益率(%)

      根据测算,2020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假设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公司 2020 年度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了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的储
备情况以及公司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关承诺。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加速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的投资。
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待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
营业绩将会得到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做好铺垫;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
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具
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有

                                        3-1-21
                                                                发行保荐书



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
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
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营运资金周转效
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
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
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3-1-22
                                                               发行保荐书



     (三)相关承诺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
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
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1-23
                                                                 发行保荐书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
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
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发行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3-1-24
                                                              发行保荐书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上市公司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怡达股份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怡达股份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环氧丙烷为公司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之一,随着公司主业
规模的扩大,对环氧丙烷的需求有所增加。另外,环氧丙烷下游应用广泛,发展
前景良好。为了降低公司产品成本波动影响,同时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
向主业上游延伸,采用双氧水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丙烷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
环氧丙烷项目。

    虽然公司已掌握了双氧水直接氧化法制造环氧丙烷的技术,环氧丙烷年产千
吨级中试也运行成功,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但仍存在在万吨级装置上未能成
功运行的风险。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


                                3-1-25
                                                              发行保荐书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如项目成功运营并达产后,市场供求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产生项目延期、无法实施或经济效益不能达到预
期收益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
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等将进
一步扩大,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客户的营销管理工作也会加大,将对公司管理能
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建立了相对完善
的管理制度、研发体系、营销网络体系和稳定的管理层团队,培养了一批经验丰
富、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若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不能持续补充优秀管理人
才、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将对公司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务与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国内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的重要生产商之一。虽然公司在生产规
模、生产技术工艺、生产及销售布局、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综
合竞争力位于市场前列,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及市场规模的扩大,公司面临竞争加
剧的市场环境,包括产能快速扩张、市场恶性竞争带来的价格下跌等。如果公司
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保持产品技术先进性,或者未能根据市场变
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等,公司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经
营业绩的稳定性。

    2、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致的行业周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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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行业周期性主要受外部经济环境、行业供需状况及自身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公司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价格波动一方面受制上游原料价格的波
动,另一方面受制于社会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所以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或金
融危机引发原料价格波动的时候,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和市场需求也将受到影响。
金融危机加剧和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处于高温、中压环境,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
性。公司的生产方式为大规模、连续性生产,如受意外事故影响造成停产,将对
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尽管公司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事故预
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但仍
不能排除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
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等。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
保工作,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建立了一整套严格控制排污的环
保制度,积极通过资源循环利用、深化环保综合治理、不断研发创新技术等措施,
严格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实现了循环利用、清洁生产、
节能减排、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但如果发行人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
等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持续性的符合环保要求,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环保监管的趋严和社会环保意识
的增强,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从而增加公司的环保支出,影响公
司经营业绩。

    5、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丙烷、环氧乙烷、醋酸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
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较大。当原料价格波动时,公
司通常会通过调整产品售价等措施来规避风险,但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快速波动,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售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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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6、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醇醚及醇醚酯系列有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及向下游延伸形成的制动液产品。公司产品广
泛应用于涂料、油墨、电子化学品、汽车、清洗剂、医药农药等多种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458.48 万元、3,573.19
万元和 655.35 万元。报告期内,受下游行业开工不稳定、原材料供应短缺和公
司部分生产线停产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产品价格波动,
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影响,盈利水平出现下滑。

    若未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数量或价格出现
较大幅度下降、原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7、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特
别是子公司珠海怡达、吉林怡达延期复工,使得公司开工时间减少,相应的固定
成本增加。疫情爆发后,全国多地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终端消费市
场景气度下降、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缓、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导致产品销售减少,
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了阶段性影响。

    如全球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技术失密和专利使用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醇醚、醇醚酯及其上下游等相关产品化学反应工
艺路线选择、核心催化剂的选用、工艺过程的控制及三废处理上。公司这些核心
技术是依靠公司技术人员多年醇醚及醇醚酯生产经验的积累,对产品生产技术不
断进行创新和改进的成果。公司已经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但目前
行业内对技术人才的争夺较为激烈,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部分员工不稳定,有可
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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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公司与大连理工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和常州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双方为合作过程中获得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如果未来公司与合作方不能就相关专
利使用等方面达成一致,可能会影响公司使用相关专利。

 (五)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投机
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有关部
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
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六)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深交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能否通
过深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
性。

        十、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秉承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继续深化“整合
三江、面向四海、提升怡达、再上台阶”的“三江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三江四地”
的资源、市场、区位优势,实现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区域的协同发展。

    公司未来将以产品高端化、精细化、差异化为重点发展方向,不断开发绿色
工艺、绿色产品;开发性能更好的高端专用化学品;开发拓展湿电子化学品等。
以 “上攀下钻”的产品战略,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具有的竞争优势

       公司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拓展产品种类及下游应用范围,以及不断研发
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同时逐步调整产品结构,稳步提升公司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发行人具有以下优势:

       1、行业标准的制定者,持续的开发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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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公司一直以来将前瞻性、差异化的产品、技术开发放在首要位置,通过不断
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了具备自主创新能力、足够的技术储备和新品产业化能力的
研发体系。此外,公司作为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的“丙二醇醚和乙二醇醚工作
组”召集单位,负责醇醚类产品国家标准的起草,是醇醚类产品标准的制定者。

       公司创立了国内首家醚醇技术研究中心,培育了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
理队伍。公司的“清洁工艺催化合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产业开发”项目和“乙二醇
丁醚醋酸酯清洁生产技术”项目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技进步
奖二等奖。

       公司积极与下游行业紧密合作,将公司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进行
差异化、前瞻性的产品研发,公司产品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方面的
荣誉。公司的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丁醚乙酸酯被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商
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电子级丙二醇甲醚及甲
醚醋酸酯、乙二醇甲醚等多项产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丙二醇丁醚等多项
产品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此外,部分自主开发的工艺获得
国家、省级科技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

       未来,公司还将继续坚持“上攀下钻”的研发创新之路,不仅在产品及技术方
面,还将会在生产工艺及生产销售模式等方面推陈出新,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竞争
力。

       2、柔性化生产装置,产品结构调整灵活

       公司凭借多年醇醚及醇醚酯生产经验,对产品生产技术不断进行创新和改
进。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怡达特有的创新技术,公司醇醚及醇醚酯生产线
配置具有明显“柔性生产”特征。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灵活调整产品产量,
配置醇醚及醇醚酯产品种类,及时推出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装置的柔性生产,
一方面公司可根据上游原材料价格及下游各行业需求,及时灵活的调整公司产品
结构,以减少上游原材料波动及下游各行业需求变化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另
一方面,公司下游客户的产品种类、规格繁多,其对公司各类醇醚及醇醚酯系列
产品有不同的需求,在采购过程中经常会一次性采购多个品种,公司的柔性生产
能力,可以实现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步统筹生产,为客户提供“多产品、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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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的供应服务,从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采购的便利。

    3、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1)向上游延伸,解决核心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并降低成本,提升公司产品
的竞争能力。

    公司乙二醇醚及醇醚酯和丙二醇醚及醇醚酯两大系列产品,其主要原料分别
为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环氧乙烷国内生产工艺成熟,市场供应也较为充分,相
对来说环氧丙烷原料需求增长较快,清洁技术的环氧丙烷供应还有相当大缺口。
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持续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攻克了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丙烷生产
技术,并完成了小试、中试,产品质量达到国家优级水平。此项技术是国家政策
重点鼓励的绿色环保技术,该技术的核心是:催化剂的制备技术,环氧丙烷的合
成和分离技术,关键设备研发。上述核心环节均由公司自主研发或排他性合作研
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技术成果。

    环氧丙烷可为多种醇醚及醇醚酯产品提供生产原料,建成投产后可以延伸公
司的产业链,有效降低公司原材料成本,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的影响,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除公司自用外,公司还可向市场销售环氧丙烷,增强公司
的盈利能力。

    (2)将联产品综合利用,并向下游延伸,提升产品竞争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推广节能技术,加大联产品的综合利用,对原料及
产品的利用达到最大化。针对醇醚及醇醚酯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联产品,公司结
合工艺技术应用、通过自主研发,将联产品用于加工制成脱硫脱碳剂等新领域、
新用途,提高了经济效益。公司最大程度地纵向优化产业链,以创造收益,从而
有效提高产品毛利率和原材料利用率。

    公司完善的产业链架构在为客户提供综合配套产品服务、提升市场发展空间
和综合经济效益的同时,在抵御宏观经济波动和行业性风险方面会更具有优势。

    4、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持续推出新产品上市

    因精细化工产品具有品种多、规模小、更新快的特点。公司通过不断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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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生产出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各规格产品,目前已有 60 余种醇醚及其酯类产品投
放市场。公司对于现有产品研发继续深入细化,形成多规格、多品种的产品群,
并扩充产品线,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新需求。

    除了不断扩充产品线外,公司也加大产品升级和应用领域的拓展,以提升产
品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空间。公司现有产品丙二醇甲醚及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产品质
量已具有领先水平,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对相关电子级丙二醇单甲醚、电子级丙
二醇甲醚醋酸酯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电子级丙二醇甲醚、电子级丙二醇甲醚醋酸
酯已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为电子行业提供优质的产品,这将会进一步拓展公
司产品在电子化学行业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盈利能力。

    5、规模优势和贴近原料、靠近市场、面向全球的“三江战略”部署

    公司“三江战略”成功部署完成,标志着公司进一步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并
且向全国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与国内其他醇醚生产企业相比,公司拥有原材
料采购成本较低、运输成本较低以及产能布局合理的竞争优势。

    一方面,公司产品产能产量提升,能更好的为下游厂商提供充足的货源,提
升公司产品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三江战略”,达到了贴近原料、靠
近市场和面向全球的目标。公司本部坐落在长三角的中心地带江阴,满足周边市
场需求,降低运输成本;通过在吉林建立生产基地,达到靠近原料产地,获得相
对廉价原材料优势,同时大力打开东北和华北市场;通过在珠海建立生产基地和
储罐基地,既可达到就近供应“珠三角”市场便利,同时由于珠海怡达靠近港口,
可在全球范围采购原料和出口产品,公司在珠海海港建成仓储罐区后,公司将拥
有自用原料罐和产品罐,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公司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
供了通道。吉林怡达和珠海怡达的相继建成,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战略布局提
供了有力支持。

    6、积极融入大客户核心供货体系,成为国际供应链的一环

    精细化工产品需要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体,成为国际供应链的一环,才能保证
产品的市场优势。公司目前已成为阿克苏诺贝尔、PPG、立邦等知名企业的供应
商之一,在其供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长期合作积累,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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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与巴斯夫、展辰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醚醇类定制
化”原料供应合作。公司通过融入这些大客户的核心供货体系,将逐步受益国际
巨头市场扩大、新产品开发等带来的需求增长,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
础。而融入大客户体系和国际供应链,从另一方面也看出,公司产品质量、环境
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在业内已建立良好的口碑,得到国际客户的认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环氧丙烷(PO)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
(PPG)、碳酸二甲酯(DMC)、丙二醇(PG)、丙二醇醚、异丙醇胺、轻丙
基甲基纤维素醚、轻丙基纤维素醚等,其应用领域遍布基础产业、国防及人们日
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随着消费升级
和下游领域的拓展,环氧丙烷的需求规模持续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环保政
策的趋严,部分产能规模偏小、技术条件有限的企业将受限而逐步被淘汰。

    公司通过多年积累,已经拥有 HPPO 法制备环氧丙烷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和产
业化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被评为江苏省重点项
目。本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装置,配套
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

    公司通过实施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向上一体化经营,将公司产业链延
伸至上游原料领域,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行业资源,募投项目所产出的环氧丙烷将
优先满足公司对环氧丙烷的自用需要。

    同时,公司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环氧丙烷产品和生产富余的双氧水产品。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后,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内市场对环氧丙烷需求持续增长的供给压
力;另一方面将为公司提供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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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怡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年    月      日




                           吕雪岩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赵远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董   捷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闫   峻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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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邹万海和吕雪岩担任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
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最近 3 年内,邹万海和吕雪岩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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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被授权人:
                       邹万海             吕雪岩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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