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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 年 7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职工之家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公司总股本 80,571,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987,7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3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9,987,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5,789,7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789,3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8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9,987,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9,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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