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17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 年 8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职工之家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公司总股本 80,571,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431,0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9,431,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386,8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386,8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确认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1,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86,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此次回购注销涉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61 人,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27,000 股。
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原来的 80,571,000 股变更为
80,344,000 股。需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章程修正案。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