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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19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刘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
议的董事为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召开
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修订内容后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新的《公司章程》全文。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
前述事项变更所需相关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1、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变更前: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危
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危
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
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营范围:                             围: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危险 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危险
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 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
经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 经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 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
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 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
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 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工程管理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
                                     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 前款规 定执行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 第一款 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 前款规 定执行
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易;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决定的其他事项。                      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审议: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 联人提供的担保;
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述第(四)项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上通过。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 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议。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
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万元;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 及的数 据如为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 及的数 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财 务资助事 项属于 下列情形 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资助对 象为公 司合并报 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在 发出股东 大会通 知至股东 大会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 应在发 出股东 低于 10%。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监 事会 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 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限制。
                                  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
                                      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
况。                                     情况。
                                             在股东大 会对关联 交易事 项审议
       在股东大 会对关联 交易事 项审议
                                         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
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 会议主持人
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 会议主持人
                                         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进行投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进行投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审议完毕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审议完毕
                                         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
(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
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
                                         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
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
                                         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
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
                                         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
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
                                         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
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
                                         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
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
                                         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 司拟进行 须提交 股东大会 审议
                                         的关 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 立董事事 前认可 意见应当 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
                                         以 豁免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 二)公司 单方面 获得利益 的交
                                         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 三)关联 交易定 价为国家 规定
                                         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 于相关交 易的审 批权限          董事会对 于相关交 易的审 批权限
为:                                     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民币;                                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 及的数 据如为       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 及的数 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        (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
每一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 每一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 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融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融
资额度;                              资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三)本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 的其他对外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对值 0.5%以上,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资产绝对值 5%且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九)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经理          (九)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经理
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审批,该权限为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审批,该权限为
批准单笔或每一年度累计 不超过公司 批准单笔或每一年度累计 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
10%)的相关交易,但有关法律、法规、 10%)的相关交易,但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特别 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特别 规定的事项
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 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
况;                                    况;
       (十)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十)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1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于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江苏怡达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载于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修改后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经表决,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会议同意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下午 14:00 于会议室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表决,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