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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2020-10-20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8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iDa Chemical CO.,LTD.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〇年十月
怡达股份(300721)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修订)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
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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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
行调整并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目前监管及市场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再次调整并经公
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2,417.13 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刘准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其中刘准先生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
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除刘准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除刘准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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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达股份(300721)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中包含刘准先生,刘准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准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经
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
的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
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刘准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
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上述定
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其按照本次发行的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按照其拟认购金额上限所对应的股份数量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刘准先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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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102,508.60              17,400.00
                       合计                       102,508.60              17,4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8、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9、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
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相关内容。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相关内容及公司《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相关内容。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最终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通过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醒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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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公司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释         义 ......................................................................................................................... 7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9

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 12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6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6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7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7


第二节发行对象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 18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8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 19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 2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24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4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 32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3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

况             3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3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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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35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5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35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5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 ............................................... 40

一、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 ............................................................................................................. 40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43

三、公司上市以来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44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45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49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 49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事项 ............................................................................................. 49

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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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怡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达股份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
本预案                     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股东大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行)》
股票或 A 股                指 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19 年 1-6 月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报告期各期末               指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直接氧化法,用过氧化氢(双氧水)直接氧化
HPPO 法                    指
                              丙烯制备环氧丙烷的方法
                              醇醚类产品主要是乙二醇和丙二醇的低碳醇
                              醚。组成中既有醚键,又有羟基。前者具有亲
                              油性,可溶解憎水化合物,后者具有亲水性,
醇醚类产品                 指 可溶解水溶性化合物。醇醚类溶剂在溶剂性漆
                              中与其他溶剂混合使用,其特点是在大多数溶
                              剂挥发后能保持涂膜的流平性。醇醚类产品被
                              广泛地用于水性涂料,作助溶剂,起偶联使用。
                              新型环保有机溶剂,可替代苯类溶剂,将醇醚
醇醚酯类产品               指 类产品与醋酸进行酯化反应就产生了醇醚酯
                              类产品。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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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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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 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 Su Yida Chemical Co.,Ltd
法定代表人:         刘准
注册资本:           8,057.1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6 月 20 日
改制设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4 日
住所及邮政编码: 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214441
联系电话:           0510-86600202
传真:               0510-86609388
互联网地址:         http://www.yidachem.com/
电子信箱:           ydhx8101@yidamail.com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简称:           怡达股份
股票代码:           300721
经营范围: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
                     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
                     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
                     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
                     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售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新型催化材
                     料及助剂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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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环氧丙烷需求旺盛,供给侧面临转型升级

     环氧丙烷(PO)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
(PPG)、碳酸二甲酯(DMC)、丙二醇(PG)、丙二醇醚、异丙醇胺、轻丙基甲
基纤维素醚、轻丙基纤维素醚等,也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油田破乳剂、农药乳
化剂、溶剂、增塑剂、润滑剂、阻燃剂等的主要原料,广泛应用于化工、轻工、
医药、食品和纺织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消
费升级和下游使用领域的不断拓展,环氧丙烷的需求量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环氧丙烷行业一半以上的产能仍采用传统的氯醇法生产工艺,氯
醇法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氯化物的废水和废渣,极难处理,环境污染严重。
同时,氯醇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氯酸对生产设备具有较大的腐蚀性。传统的氯
醇法生产工艺环保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不再适应环氧丙烷行业发展的趋势。早在
2011 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经将氯醇法生产环氧丙烷列入限制
类。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工作的推进,对整个化工行业提质增
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为了促进行业绿色化转型升级,必须加
快新型清洁环保工艺技术的产业化进程。HPPO 法作为环氧丙烷行业的朝阳性工
艺技术,相较于传统氯醇法工艺,产生的污染物极少,工艺流程简单,产品生产
率高。“十三五”期间,国家级石油化工规划以及江苏省化学行业规划均提出了要
加快发展 HPPO 法生产环氧丙烷技术,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绿色石化工艺名录(2019 年
版)》《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科
技发展指南》等均明确提出推进有机原料绿色工艺改造,鼓励发展 HPPO 法环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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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烷生产工艺。

     在此背景下,国内以氯醇法为主的环氧丙烷行业面临洗牌,中小企业氯醇法
产能未来可能面临淘汰,HPPO 法拥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2、公司自主研发工艺技术,满足产业化需求

     公司目前主营产品为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主要原料之一为环氧丙烷。为
了向产业链上游延伸,提升醇醚系列产品的竞争能力,公司自 2005 年便开始针
对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生产工艺的钛硅分子筛催化剂、反应技术等进行研究,
2009 年建成了百吨级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中试线,打通全流程;2010 年公司开
始在反应分离技术、工艺包等方面开展自主研发,并取得核心技术的突破,成功
在 2014 年 10 月建成了千吨级直接氧化法中试线,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优级
品标准,获得了重大发明和核心技术,申请专利 13 件,其中已获授权环氧丙烷
相关发明专利 4 件,实用新型专利 3 件。公司多年研发积累形成的自主核心知识
产权为 HPPO 法环氧丙烷产业化打下了坚实基础。公司拟投建的年产 15 万吨环
氧丙烷生产线,被评为江苏省重大项目。

     本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装置,配套
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项目建成后,除保证
公司自用环氧丙烷供给外,还可以实现环氧丙烷及双氧水产品的直接对外销售。
本项目在延伸公司现有产业链的同时将拓展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增强了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利用资本市场优势,加快项目建成投产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成投产,以提
升公司竞争力,并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奠定基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先进制备技术产业化,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通过多年研发积累,公司拥有了 HPPO 法制备环氧丙烷的自主知识产权,具
备了产业化基础。本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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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装置,配套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项目建
成后,公司将拥有直接对外销售环氧丙烷以及双氧水的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将成
为公司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将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清洁生产工艺,践行绿色环保发展战略

     公司秉承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采用过氧化氢直接氧
化法(HPPO)工艺技术,其主要技术特点包括:生产过程中只生成环氧丙烷和
水,工艺流程简单,占地面积小,产品收率高;过氧化氢直接氧化法生产工艺相
对于传统工艺更加绿色环保,原材料消耗更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了新的绿色清洁工艺路线,配备了规范的环保设施,
采取了有效的节能措施,实现绿色生产的同时还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降
低产品生产成本,符合公司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

     3、延伸公司产业链、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为抓住现阶段良好的发展机遇,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于上游原材料“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建设,延伸公司产业链以满
足公司产品核心原材料的稳定需求,并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以实现快速发
展奠定基础。

     4、提升上市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人才、管理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日益增加。同时,随着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推进,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而募投项目对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大,公司现金流将面临一定压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有助于
上市公司缓解业务规模快速扩张过程中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此外,资金
实力的增强将为公司经营带来有力的支持,公司将在业务布局、研发能力、财务
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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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刘准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其中刘准先生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
个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除刘准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除刘准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2、发行对象与公司关系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刘准先生持有公司 17,119,608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刘准先生为发行人关联方。

     除刘准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
的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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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
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刘准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
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上述定
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其按照本次发行的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按照其拟认购金额上限所对应的股份数量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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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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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102,508.60              17,400.00
                       合计                          102,508.60              17,4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六)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核准文件为准。若按公司目前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2,417.13 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
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刘准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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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
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四、 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中包含刘准先生。刘准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刘准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
经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五、 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571,000 股,实际控制人为刘准先生。
刘准先生持有公司 17,119,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

     另外,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以及刘昭玄(合计持有发行人 44.68%
的表决权)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就发行人的相关事
项与刘准保持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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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和认购上限测算,本次发行 24,171,300
股,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04,742,300 股。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 24,171,3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7,400.00 万元测算。如果刘准先生认购
2,500.00 万元,将增持 3,021,412 股。发行完成后,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
刘芳以及刘昭玄合计持有公司 39,476,011.00 股,股权比例为 37.69%,仍处于控
股地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 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
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 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尚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公司将依法实
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履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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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发行对象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准先生在内的
35 名特定对象。

     其中刘准先生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为实际认
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结果向下取整)。

(一)刘准先生

     1、基本情况

     刘 准 : 1961 年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32052119610624****,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刘准持有公司
17,119,60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

     2、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刘准先生最近五年除担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3、主要控股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除控制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外,未控制其他企业,未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

     4、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刘准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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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准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除此以外,公司与刘准先生之间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的情况。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除为公司提供担保外,刘准先
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7、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刘准先生本次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刘准先生签订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刘准

(二)认购情况

     1、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即认购人的认购价格,下同)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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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开披露的发行方案为准。

     乙方同意接受具体发行价格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
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
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2、认购总金额及数量: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具体的认购金
额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款总金额
     1                 刘准                不超过 2,500 万元(含本数)
     双方同意,认购数量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计算至个位数,结
果向下取整)。

     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在甲方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后,乙方应在收到怡达股份或其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后,按照缴
款通知载明的金额与时间向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三)资金来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筹合法资金
(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乙方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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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怡达股份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
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应由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向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
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按照甲方缴款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认购款。

     (4)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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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怡达股份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前述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转让。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具
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甲
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甲方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2、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截至本协
议签署日,乙方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
责任,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怡达股份本次发行关于合格投资者的
要求,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认购怡达股份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
并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不存在阻碍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
碍;

     (4)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5)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

     (6)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事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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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及时、合法并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7)乙方应保证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锁定等事宜。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者违反全部或部分声明、保证、承诺或陈述的,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为了避
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若乙方违约且该违约已经导致本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在不妨碍甲方行
使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
认购资金总额 10%的违约金。

     3、若甲方违约且该违约已经导致本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在不妨碍乙方行
使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应承担赔
偿乙方损失的责任。

     4、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发
生重大变化而未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导致
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八)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在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2)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可就未尽事宜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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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102,508.60              17,400.00
                       合计                        102,508.60              17,4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的总投资 102,508.60 万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不超过 17,400.00 万元。该项目位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
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公司提供可靠的环氧丙烷原材料保证,协助公司建立上下游
一体化发展的竞争优势。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4、10 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 A、15
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
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的
产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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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批文的取得情况

     本项目已经取得以下批准文件:

   项目                                   核准文件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泰
项目立项
              发改备〔2016〕28 号)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
              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环字[2017]32 号)
环境影响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
              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批复)的批复》(泰行审批(泰兴)
              〔201920532〕)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书》(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
使用土地
              0025109 号、0025746 号、0025747 号、0034186 号)
     3、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地
点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区。待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参照市场公允的借款利率以借款的形式投入实施主体泰兴怡达,泰兴怡达的少
数股东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将不与公司同比例向
泰兴怡达提供借款。

     本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装置,配套
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的生产规模。

     4、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为 102,508.6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9,461.2 万元(建设
投资 97,770.70 万元,建设期利息 1,690.5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3,047.40 万元。
本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投
入该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5、项目预计完工时间

     本项目预计于 2020 年下半年完工。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必要性

     1、先进生产工艺产业化,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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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氧丙烷(PO)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
(PPG)、碳酸二甲酯(DMC)、丙二醇(PG)、丙二醇醚、异丙醇胺、轻丙基甲
基纤维素醚、轻丙基纤维素醚等,其应用领域遍布基础产业、国防及人们日常生
活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随着消费升级和下
游领域的拓展,环氧丙烷的需求规模持续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
趋严,部分产能规模偏小、技术条件有限的企业将受限而逐步被淘汰。

     公司通过多年积累,已经拥有 HPPO 法制备环氧丙烷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和产
业化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也被评为江苏省重点
项目。本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装置,配
套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项目投产后,公司
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环氧丙烷产品和生产富余的双氧水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后,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内市场对环氧丙烷需求持续增长的供给压力;另一方面将
为公司提供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2、向上延伸产业链,保证公司核心原材料稳定供应

     公司专注于醇醚及醇醚酯类有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公司已逐步发展成为集生产、科研为一体、生产技术和产品质
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领先醇醚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怡达牌”丙二醇醚及丙二醇
醚酯系列产品、乙二醇醚及乙二醇醚酯系列产品。

     其中,丙二醇醚及其酯类产品是无色透明液体,能与水、醇、酮、醚、酯、
芳烃、脂肪烃等互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是一种优良的“环境友好型溶剂”。
除用作溶剂外,丙二醇醚及其酯类产品还可用于分散剂、稀释剂、助溶剂、清洗
剂、抗冻剂、萃取剂和其他有机合成原料等,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印染、农
药、纤维素、丙烯酸酯等行业及家庭和工业用洁净产品和洗涤剂等方面。丙二醇
及其酯类产品是公司主要产品,该类产品的核心原材料为环氧丙烷。

     环氧丙烷是石油衍生产品,其价格易受石油价格、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波
动较大,且随着国家环保法规的严格执行,上游供应商的供货稳定性和及时性将
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成本控制。随着公司产品销售
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外部采购环氧丙烷不能满足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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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实施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向上一体化经营,将公司产业链延
伸至上游原料领域,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行业资源,募投项目所产出的环氧丙烷将
优先满足公司对环氧丙烷的自用需要。

     因此,“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有利于公司形成产业链优势,为扩大生
产规模奠定原料基础,增加公司市场份额,形成规模优势。公司产业链拓宽后,
将使得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抗风险能力大幅增强,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
争力。

       3、符合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

     公司秉承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采用过氧化氢直接氧
化法(HPPO)工艺技术,HPPO 法是一种绿色清洁的环氧丙烷生产工艺,国家
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积极鼓励发展 HPPO 法。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绿色石化工艺名录
(2019 年版)》《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石油和化学工业“十
三五”科技发展指南》等中明确提出推进有机原料绿色工艺改造,鼓励发展 HPPO
法。

     HPPO 法主要技术特点包括:生产过程中只生成环氧丙烷和水,工艺流程简
单,占地面积小,产品收率高;过氧化氢直接氧化法生产工艺的选择性很高,相
对于传统工艺,原材料消耗更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了新工艺,配备了规范的环保设施,采取了有效的节
能措施,实现绿色生产,同时还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降低产品生产成本,
符合公司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

       4、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全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
增加公司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财务费用也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不利于
公司实现长期稳健经营。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减少公
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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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夯实公司长期发展基础。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1、政策的可行性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提
到“4、10 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 A、15 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
烷、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
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本项目采用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丙烷,年设
计产能 15 万吨,属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项
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工信部科〔2017〕251
号)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在“一、原材料工业—(三)石
化化工”中明确发展“2. 过氧化氢(HPPO)法制备环氧丙烷技术”,并明确主要
技术内容包括:反应器选型及设计;新型高性能催化剂研制技术;HPPO 法工艺
流程优化技术。本项目采用自主研发的反应器,规避国内外技术壁垒;同时创新
采用独有的钛硅分子筛催化剂;创新复配出专用助剂,采用反应液树脂除醛耦合
产品塔内加胺类水溶液的工艺技术,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
年)》关于 HPPO 法制备环氧丙烷的装备、催化剂和工艺流程要求。

     (3)符合《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
告 2015 第 59 号)

     《公告》指出,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国家允许直接氧化法(HPPO 工
艺)生产出口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办理加工贸易出口手续,但其他工艺环
氧丙烷仍按禁止类管理。由此可见,直接氧化生产工艺是唯一允许出口的环氧丙
烷生产工艺,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符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

     (4)符合《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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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在“三、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专栏 9 基础产品强化保障工程”的“有机原料”部分
提出:加快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推进有机原料绿色工艺改造,重点推进环氧丙烷、
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甲酯等产品的工艺路线改进,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本项
目直接氧化法工艺生产环氧丙烷,属于清洁生产工艺,有利于节能减排,符合《规
划》要求。

     (5)符合《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科技发展指南》

     《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科技发展指南》提出要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研制一批高端产品、实施一批创新工程、组件一批创新平台,实现行业科技创新
由跟随型向并行与领先方式转变。其中,突破一批“降成本、绿色化”技术,包括
15 万 t/a 丙烯直接氧化法制备环氧丙烷等技术以及污染减排和治理技术。本项目
采用自主研发的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法工艺建设 15 万吨/年的环氧丙烷生产线,
生产工艺清洁性高,三废少,符合《指南》发展要求。

     (6)符合《江苏省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

     《规划》在“三、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一)发展方向—6.基础化工”中提
出“重点发展方向:双氧水法制环氧丙烷”。本项目直接氧化法工艺是由过氧化氢
(双氧水)直接催化丙烯制得环氧丙烷,符合《规划》要求。

     2、技术的可行性

     公司自 2005 年以来就对环氧丙烷 HPPO 法生产技术进行了全面的研发,从
催化剂、反应工艺、分离技术、关键设备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索和研究,先后经
过了小试、百吨级中试等各项试验,获得了重大发明和核心技术,且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

     为了进一步确认和评价之前在小试和百吨中试中所采用自主研发催化剂的
使用效果、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怡达股份又回到实验室对催化剂和工艺
流程进行了新一轮的研发,取得了多项创新成果,打通了全部流程,并于 2012
年至 2013 年开始进行千吨级中试工艺包制作及工程设计,2014 年成功投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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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生产十分稳定,已生产出优质环氧丙烷产品,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优级品
标准。

       怡达股份凭借对过氧化氢直接氧化法(HPPO 法)多年的研究和生产实践经
验,目前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获授权环氧丙烷相关发明专利 4 件,实用新型专利
3 件。

                                                          专利申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权人
                                                            请日
         一种钛硅分子筛 TS-1                              2013.04.
 1                             201310139842     发明                         怡达股份
             的合成方法                                     22
         一种过氧化氢直接环
                                                          2012.10.
 2       氧化丙烯制备环氧丙    201210389707.7   发明                         怡达股份
                                                            16
               烷的工艺
         脱除环氧丙烷反应混                               2016.03.
 3                             201610115263.6   发明                         怡达股份
         合物中的醛类的方法                                 01
         一种脱丙烯、脱氧工                               2016.08.
 4                             201610701051.6   发明                         怡达股份
                 艺                                          22
         一种过氧化氢直接环
                                                实用新    2012.10.
 5       氧化丙烯制备环氧丙    201220526151.7                                怡达股份
                                                  型        16
              烷的系统
         直接氧化法制备环氧                     实用新    2016.03.
 6                             201620219689.1                                怡达股份
         丙烷的绿色合成装置                       型        19
         一种 HPPO 新型反应                     实用新    2016.06.   怡达股份、德艾柯工程
 7                             201620538704.9
                 器                               型        06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多年研发积累和充足技术储备为 HPPO 法生产环氧丙烷提供了产业化
基础。公司的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生产项目也被列为江苏省重大项目。

       3、市场的可行性

       (1)产品可以弥补华东地区环氧丙烷供需缺口

       环氧丙烷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内环氧丙烷供给产能多集中在山东等北方地区,而环氧丙烷下游最
大的需求地区地却是在华东。由于华东地区环氧丙烷自给率较低,一部分环氧丙
烷需求通过北方地区的运输至华东地区,另外一部分则通过进口后进入到华东各
省市。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地处华东地区核心长三角地
区,地理位置优越,项目建成后,将有力平衡华东地区环氧丙烷的供需缺口,缓
解华东地区环氧丙烷的外调依赖度,该项目拥有较好的区位市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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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产品可以满足公司环氧丙烷自用需求

     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公司已逐步发展成为集生产、科研为一体、生产技术
和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领先醇醚企业。公司主导产品为“怡达牌”丙二醇醚
及丙二醇醚酯系列产品、乙二醇醚及乙二醇醚酯系列产品。其中,丙二醇醚及丙
二醇醚酯系列产品的核心原材料为环氧丙烷,报告期内,公司每年的环氧丙烷需
求量超过 2.5 万吨。未来随着丙系列产品生产规模扩张,预计环氧丙烷的自用需
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公司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实现向上一体化经营,将公司产业链延伸至上
游原料领域,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行业资源,募投项目所产出的环氧丙烷将优先满
足公司生产经营对环氧丙烷的需要。公司稳定的环氧丙烷自用需求也为本次募投
项目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3)环氧丙烷产业升级完成后市场潜力巨大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督查的推进,化工行业着力于降消耗、
减排放、调布局、促安全,推动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在环氧丙
烷行业,“三废”污染严重的氯醇法仍然占据我国环氧丙烷产能的半壁江山,但其
技术路线已受到明显的制约,早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中
已明确被其列入限制类项目,《聚氨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议》也明确提出,
环氧丙烷淘汰环境污染严重的氯醇法,主要发展 HPPO 法等。

     在此背景下,国内以氯醇法为主的环氧丙烷行业面临洗牌,中小企业氯醇法
产能未来可能面临淘汰。随着环氧丙烷产业不断升级,一方面下游市场需求旺盛,
另一方面在淘汰落后产能之后将为新兴的环氧丙烷技术路线提供广阔的市场前
景。公司采用国家鼓励的 HPPO 法生产环氧丙烷项目投产后市场潜力巨大。

     (4)可以拓展环氧丙烷的出口市场

     出口方面一直以来是我国环氧丙烷市场的一个短板,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内
环氧丙烷尚未完全达到自给自足,另一方面是符合国家出口标准的只有 HPPO 工
艺制环氧丙烷,国内 HPPO 法工艺下成熟量产的产线较少,使得环氧丙烷出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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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受到局限。在 HPPO 工艺得到大力发展的未来,打开出口通道不失为一种提升
企业竞争力的方法。

     本项目采用直接氧化法工艺(HPPO)制备环氧丙烷,符合我国环氧丙烷出
口工艺的要求。未来公司可凭借泰兴经开区的港口优势和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拓展
海外出口市场。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拥有充分的技术储备和良
好的市场前景。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盈利水平,培育利润增长点,巩固行业地位,增强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
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明显增加,能够增强
公司的资金实力,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为公司的后续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
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逐步达产,运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将明显增长,公司的盈利能力将稳
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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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
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产品的项目建
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可有效提高公司主营业务能力及巩固公司的市场
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
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股权认购事项,不会导致公司
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股东结构、持股比例将相应变化,公司将在
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及
股本结构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571,000 股,实际控制人为刘准先生。
刘准先生持有公司 17,119,6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

     另外,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以及刘昭玄(合计持有发行人 44.68%
的表决权)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就发行人的相关事
项与刘准保持一致行动。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和认购上限测算,本次发行 24,171,300
股,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04,742,300 股。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 24,171,300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7,400.00 万元测算。如果刘准先生认购
2,500.00 万元,将增持 3,021,412 股。发行完成后,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
刘芳以及刘昭玄合计持有公司 39,476,011.00 股,股权比例为 37.69%,仍处于控
股地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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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高管人
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要原材料环氧丙烷生产项目建设,募投
项目建成后将公司产业链延伸至上游原料领域,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行业资源。募
投项目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协同能力,增加公司
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
加,财务状况将有所改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
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
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积极
影响,预期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项目建设完毕实施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营业
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效益需在一段时期后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随着项目的实施和交付
使用,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将有望进一步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将使得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随着
募投项目建设的陆续投入,未来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有所增加;随着募投
项目的建成投产,未来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有所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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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现金流状况。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机构配置完整,具有自主的独立经营能力。本
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保持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
运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和不
存在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
规占用资金、资产或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资
金、资产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 56.06%。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下降,不存在负债比例过高,
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抗
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是由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确定,不存
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环氧丙烷为公司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之一,随着公司主业规模
的扩大,对环氧丙烷的需求有所增加。另外,环氧丙烷下游应用广泛,发展前景
良好。为了降低公司产品成本波动影响,同时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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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上游延伸,采用双氧水直接氧化法生产环氧丙烷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
丙烷项目。

     虽然公司已掌握了双氧水直接氧化法制造环氧丙烷的技术,环氧丙烷年产千
吨级中试也运行成功,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但仍存在在万吨级装置上未能成
功运行的风险。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如项目成功运营并达产后,市场供求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产生项目延期、无法实施或经济效益不能达到预
期收益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
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等
将进一步扩大,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客户的营销管理工作也会加大,将对公司管
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建立了相对
完善的管理制度、研发体系、营销网络体系和稳定的管理层团队,培养了一批经
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若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不能持续补充优秀管
理人才、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将对公司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务与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国内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的重要生产商之一。虽然公司在生产规
模、生产技术工艺、生产及销售布局、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综
合竞争力位于市场前列,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及市场规模的扩大,公司面临竞争加
剧的市场环境,包括产能快速扩张、市场恶性竞争带来的价格下跌等。如果公司
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保持产品技术先进性,或者未能根据市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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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等,公司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进而可能影响公司经
营业绩的稳定性。

     2、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致的行业周期性风险

     行业周期性主要受外部经济环境、行业供需状况及自身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公司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价格波动一方面受制上游原料价格的波
动,另一方面受制于社会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所以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或金
融危机引发原料价格波动的时候,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和市场需求也将受到影响。
金融危机加剧和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处于高温、中压环境,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
性。公司的生产方式为大规模、连续性生产,如受意外事故影响造成停产,将对
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尽管公司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事故预
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但仍
不能排除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
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等。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
保工作,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建立了一整套严格控制排污的环
保制度,积极通过资源循环利用、深化环保综合治理、不断研发创新技术等措施,
严格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实现了循环利用、清洁生产、
节能减排、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但如果发行人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
等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持续性的符合环保要求,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环保监管的趋严和社会环保意识
的增强,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从而增加公司的环保支出,影响公
司经营业绩。

     5、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丙烷、环氧乙烷、醋酸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
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成本的影响较大。当原料价格波动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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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通常会通过调整产品售价等措施来规避风险,但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快速波动,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售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醇醚及醇醚酯系列有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及向下游延伸形成的制动液产品。公司产品广
泛应用于涂料、油墨、电子化学品、汽车、清洗剂、医药农药等多种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458.48 万元、3,573.19
万元、655.35 万元和-776.09 万元。报告期内,受下游行业开工不稳定、原材料
供应短缺、公司部分生产线停产升级改造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能
利用率下降,产品价格波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影响,盈利水平出现下滑。

     若未来受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数量或价格出现
较大幅度下降、原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7、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特
别是子公司珠海怡达、吉林怡达延期复工,使得公司开工时间减少,相应的固定
成本增加。疫情爆发后,全国多地实施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终端消费市
场景气度下降、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缓、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导致产品销售减少,
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了阶段性影响。

     如全球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技术失密和专利使用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醇醚、醇醚酯及其上下游等相关产品化学反应工
艺路线选择、核心催化剂的选用、工艺过程的控制及三废处理上。公司这些核心
技术是依靠公司技术人员多年醇醚及醇醚酯生产经验的积累,对产品生产技术不
断进行创新和改进的成果。公司已经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但目前
行业内对技术人才的争夺较为激烈,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部分员工不稳定,有可
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失密。

     公司与大连理工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和常州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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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合作过程中获得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如果未来公司与合作方不能就相关专
利使用等方面达成一致,可能会影响公司使用相关专利。

(五)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投机
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
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
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六)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
的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
在不确定性。

(七)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
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公司的自筹资金规模不能达
到预期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八)本次募投项目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为 HPPO 法生产环氧丙烷项目,项目建设了年产 15 万吨环氧
丙烷装置,配套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项目
投产后,公司可以实现环氧丙烷及双氧水产品的直接对外销售。本次募投项目的
主要产品环氧丙烷的市场价格受到市场供需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方面因素
影响。如果未来环氧丙烷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发生严重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出现其
他不可预见的不利因素,环氧丙烷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存
在大幅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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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
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在充分
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坚持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分
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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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
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6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分红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根据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
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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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企业发展所处阶段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的对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保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关于公司投资者分红的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同意。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
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
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
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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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后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证券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7 年度利润分配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方案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0,1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6,03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8 年 5 月实施完毕。

     2、2018 年度利润分配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方案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0,880,000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132,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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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5 月 13 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日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800,0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已回购股份 800,0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经调整后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后可参与分配的 80,0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14985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9 年 5 月实施完毕。

     3、2019 年度利润分配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股数的股本 80,571,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28,55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20 年 5 月实施完毕。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所在报告期合并报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利润的比例
  2017 年度                   1,603.00                6,458.48                   24.82%
  2018 年度                   1,213.20                3,573.19                   33.95%
  2019 年度                    402.86                  655.35                    61.47%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上市以来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扣除分红后的其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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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基础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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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
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
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公司现金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方式回报股东,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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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6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在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
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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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
专项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
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
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
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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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
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
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
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
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公司股本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
定时间,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利润增长幅度低于股本的扩张幅度,公司每股收
益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在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前提下,根据下述假设条件,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的模拟测算如下: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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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于 2020 年 11 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
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
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行权、股票回购注销等)
所导致的股本变化。以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8,057.10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2,417.13 万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将达到 10,474.23 万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
发行数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
17,400.00 万元;

     (4)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55.35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9.47 万元。假设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在 2019 年度基础
上按照 0%、10%和 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该假设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的
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

     (5)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假设 2020 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
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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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
下:

                                       2019 年度/2019 年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8,058.50        8,057.10        10,474.23
假设 1: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655.35           655.35           655.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179.47           179.47           179.47
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813           0.0757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813           0.0757
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77             0.77            0.76
               率(%)
归 属 于 母 公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23        0.0207
司所有者扣
除 非 经 常 性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23        0.0207
损 益 后 净 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21           0.21          0.21
润             率(%)
假设 2: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655.35           720.88           720.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179.47           197.42           197.42
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895           0.0832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895           0.0832
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77             0.85            0.84
               率(%)
归 属 于 母 公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45        0.0228
司所有者扣
除 非 经 常 性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45        0.0228
损 益 后 净 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21           0.23          0.23
润             率(%)
假设 3: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655.35           786.42           786.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179.47           215.36           215.36
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976           0.0908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18           0.0976           0.0908
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77             0.93            0.91
               率(%)
归属于母公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67           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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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者扣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21            0.0267          0.0249
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0.21                0.25          0.25
润             率(%)

      根据测算,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假设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公司 2020 年度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了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对本次融资的必要
性、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
的储备情况以及公司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关承诺。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
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
时,对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
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
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102,508.60            17,400.00
                       合计                           102,508.60            17,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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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
参见本预案中“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二、董事
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7,400.00 万元,在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年产 15 万吨环氧
丙烷项目”的产品环氧丙烷为公司丙系列醇醚及其酯类产品的核心原材料,报告
期内,公司每年的环氧丙烷需求量在 2.5 万吨以上,募投项目相关产品优先满足
公司自用需求,超出的部分将直接对外销售,形成公司新的收入来源和利润增长
点。募投项目相关产品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方向一致,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向
上游产业链的延伸,解决核心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有效降低公司成本,提升公司
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为公司实现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的研发能力和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现有江苏省醇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省级研究生工
作站,是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的“丙二醇醚和乙二醇醚工作组”召集单位,负责
醇醚类及其醇醚酯类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是国家工信部 2019 年
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醇醚溶剂》化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的起草单
位。“怡达牌醇醚”多项产品经过省部级鉴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被
认定“江苏省名牌产品”,怡达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公司历来注重对科研、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与管理,并为此制定和建立了
有效的人才引进、培训、考核与激励的办法,为科研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与科研条件。公司发展过程中,根据行业变动情况,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
度,陆续引进和储备了一批行业内的优秀人才,能够充分胜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工作。

     2、公司募投项目的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目前主营产品为醇醚及醇醚酯系列产品,主要原料之一为环氧丙烷。为
了向产业链上游延伸,提升醇醚系列产品的竞争能力,公司自 2005 年便开始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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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生产工艺的钛硅分子筛催化剂、反应技术等进行研究,
2009 年建成了百吨级环氧丙烷直接氧化法中试线,打通全流程;2010 年公司开
始在反应分离技术、工艺包等方面开展自主研发,并取得核心技术的突破,成功
在 2014 年 10 月建成了千吨级直接氧化法中试线,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优级
品标准。

       公司凭借对过氧化氢直接氧化法(HPPO 法)多年的研究和生产实践经验,
目前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获授权环氧丙烷相关发明专利 4 件,实用新型专利 3 件。

                                                         专利申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权人
                                                          请日
        一种钛硅分子筛 TS-1                              2013.04.
 1                            201310139842     发明                         怡达股份
            的合成方法                                     22
        一种过氧化氢直接环
                                                         2012.10.
 2      氧化丙烯制备环氧丙    201210389707.7   发明                         怡达股份
                                                           16
              烷的工艺
        脱除环氧丙烷反应混                               2016.03.
 3                            201610115263.6   发明                         怡达股份
        合物中的醛类的方法                                 01
        一种脱丙烯、脱氧工                               2016.08.
 4                            201610701051.6   发明                         怡达股份
                艺                                          22
        一种过氧化氢直接环
                                               实用新    2012.10.
 5      氧化丙烯制备环氧丙    201220526151.7                                怡达股份
                                                 型        16
             烷的系统
        直接氧化法制备环氧                     实用新    2016.03.
 6                            201620219689.1                                怡达股份
        丙烷的绿色合成装置                       型        19
        一种 HPPO 新型反应                     实用新    2016.06.   怡达股份、德艾柯工程
 7                            201620538704.9
                器                               型        06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多年研发积累以及成熟自主知识产权为 HPPO 法环氧丙烷产业化打下
了坚实基础。公司拟投建的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生产线,被评为江苏省重大项
目。

       3、公司募投项目的市场情况

       在市场方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除满足公司自用需求外,也直接对外销售。
随着环氧丙烷产业升级,受环保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氯醇法生产环氧丙烷未来可
能会受到限制,公司募投项目采用的 HPPO 法符合环保要求,是国家鼓励的方向,
拥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另外,从供需区域市场来看,目前华东地区的环氧丙烷需
求量大于当地的供给量,本项目位于华东地区的长三角区域,拥有较好的市场区
位优势,随着本项目的投产能缓解华东地区的环氧丙烷供给压力。此外,公司采
用 HPPO 法生产环氧丙烷符合出口工艺要求,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海外出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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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因此,公司的募投项目环氧丙烷产品拥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
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加速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的投资。
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待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
营业绩将会得到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做好铺垫;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
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具
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有
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监
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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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营运资金周转效
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
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
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
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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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
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
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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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
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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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之盖章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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