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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职工之家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公司总股本 80,571,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828,8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8,684,8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1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4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87%。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854,7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0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10,7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4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4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787%。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02,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反对 26,50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28,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1%;反对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许桓铭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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