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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2021-01-11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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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刘准                     蔡国庆                       孙银芬



        赵静珍                     赵伟建                       徐雪峰



          刘斌

     全体监事签名:



        何长碧                     汤芹洪                       何路群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柯亚芬                      高华                         刘丰



          吴逊                      胥刚                        胡文林



        冷翔英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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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怡达股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份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股东大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股票或 A 股                    指   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发行情况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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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发行人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并
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并
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并
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
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
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
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
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怡达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3 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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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01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4 日止,光大证券共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认购指
定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共计 161,999,831.62 元。

     2021 年 1 月 5 日,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
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02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止,怡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6,031,267 股,发行价格为 26.86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999,831.6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8,801,886.7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3,197,944.83 元,其中:
新增股本人民币 6,031,267.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47,166,677.83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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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6,031,267 股,
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26.86 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6.86 元/股,
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 1.00 倍。

      (四)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61,999,831.62 元 , 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8,801,886.7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3,197,944.83 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6.86 元/股,发行股数 6,031,26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61,999,831.62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刘准                                     930,752     24,999,998.72      18 个月

  2      陈奇峰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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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陶美娟                              670,141    17,999,987.26       6 个月
  4       张晓冬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5       蔡震                                409,530    10,999,975.80       6 个月

  6       袁凌                                930,752    24,999,998.72       6 个月
  7       徐劭勇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8       马尧平                              446,760    11,999,973.60       6 个月
  9       王晓锋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0      周蓁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1      倪渊清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12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13      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4      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合计               6,031,267     161,999,831.62

       (六)锁定期

       刘准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
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
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 136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江苏怡达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认
购邀请书》的附件包含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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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 136 名投资者中具
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 20 家、基金公司 44 家、证券公司 23 家、保险
机构 11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38 家。《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本次发行选择发行对
象、认购程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数分配的具体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
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
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送认购邀请
书前,主承销商收到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创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周蓁、上海弦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魏素民、秦粲、潘旭虹、武汉华实
浩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新增 8 名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
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经主承销商及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上述投资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具备认购资格;本次发行
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
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

     经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
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的要求。

     除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刘准先生之外,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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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主
承销商共收到 13 份《申购报价单》。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刘准生先生不参与询价,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认购
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将以 2,500 万元参与本次认购,认购数量为实际认购
金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计算至个位数,向下取整)。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1     陈奇峰                                    28.01             10,000,000.00
    2     陶美娟                                    28.05             18,000,000.00
    3     张晓冬                                    28.08             13,000,000.00
    4     蔡震                                      28.10             11,000,000.00
    5     袁凌                                      28.00             25,000,000.00
    6     徐劭勇                                    28.00              5,000,000.00
                                                    27.16             10,000,000.00
    7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96             10,000,000.00
                                                    26.86             10,000,000.00
                                                    27.16              5,000,000.00
    8     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96              5,000,000.00

                                                    26.86              5,000,000.00

                                                    27.16              5,000,000.00
    9     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96              5,000,000.00

                                                    26.86              5,000,000.00

   10     马尧平                                    27.80             12,000,000.00
   11     王晓锋                                    26.88              5,000,000.00
   12     周蓁                                      27.00              5,000,000.00
   13     倪渊清                                    27.50             13,000,000.00

     3、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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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6,031,26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61,999,831.62 元,未超过相关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具体配售情况如
下: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
                                                                (元)
  1       刘准                                    930,752     24,999,998.72      18 个月

  2       陈奇峰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3       陶美娟                                  670,141     17,999,987.26      6 个月
  4       张晓冬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5       蔡震                                    409,530     10,999,975.80      6 个月

  6       袁凌                                    930,752     24,999,998.72      6 个月
  7       徐劭勇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8       马尧平                                  446,760     11,999,973.60      6 个月

  9       王晓锋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0      周蓁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1      倪渊清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12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13      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4      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合计                      6,031,267   161,999,831.62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刘准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董事、
总经理,系公司的关联方。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
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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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刘准

     姓名:刘准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

     刘准本次认购数量为 930,752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2、陈奇峰

     姓名:陈奇峰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陈奇峰本次认购数量为 372,30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3、陶美娟

     姓名:陶美娟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

     陶美娟本次认购数量为 670,141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4、张晓冬

     姓名:张晓冬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

     张晓冬本次认购数量为 483,991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5、蔡震

     姓名:蔡震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

     蔡震本次认购数量为 409,53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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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袁凌

     姓名:袁凌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袁凌本次认购数量为 930,752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7、徐劭勇

     姓名:徐劭勇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

     徐劭勇本次认购数量为 186,15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8、马尧平

     姓名:马尧平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马尧平本次认购数量为 446,76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9、王晓锋

     姓名:王晓锋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王晓锋本次认购数量为 186,15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10、周蓁

     姓名:周蓁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周蓁本次认购数量为 186,15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11、倪渊清

     姓名:倪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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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倪渊清本次认购数量为 483,991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12、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3101 房自编 01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左国泉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 372,30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13、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本
次认购数量为 186,15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14、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本
次认购数量为 186,150 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除董事会阶段确定的发行对象刘准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除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刘准先生之外,其他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
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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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
核查。核查后认为,除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刘准先生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刘准先生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
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
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本次发行的获配的 14 家投资者中,刘准、陈奇峰、陶美娟、张晓冬、蔡震、袁
凌、徐劭勇、马尧平、王晓锋、周蓁、倪渊清等 11 位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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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
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的相关决议。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
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怡达股份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除刘准先生以外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
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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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邹万海、吕雪岩

     项目协办人:王怡人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经办律师:胡琪、王月鹏、许桓铭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瑞玉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万达广场商务楼 B 座(14 幢)2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军、张学文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瑞玉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万达广场商务楼 B 座(14 幢)2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军、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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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准                                17,119,608.00                21.25
  2      沈桂秀                              10,650,516.00                13.22
  3      刘昭玄                               5,215,000.00                 6.47
  4      UBS AG                               1,392,152.00                 1.73
  5      刘芳                                 1,026,000.00                 1.27
  6      刘冰                                  996,000.00                  1.24
  7      刘坚                                  996,000.00                  1.24
  8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93,352.00                  1.23
         JPMORGAN CHASE
  9      BANK,NATIONAL                         810,253.00                  1.01
         ASSOCIATION
  10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71,400.00                  0.96
                  合计                       39,970,281.00                49.6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模拟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
意情况如下,最终发行后前十名股东以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准                                18,050,360.00                20.90
  2      沈桂秀                              10,650,516.00                12.33
  3      刘昭玄                               5,215,000.00                 6.04
  4      UBS AG                               1,392,152.00                 1.61
  5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43,700.00                 1.32
  6      刘芳                                 1,026,000.00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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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7      刘冰                                  996,000.00                  1.15
  8      刘坚                                  996,000.00                  1.15
  9      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93,352.00                  1.15
  10     袁凌                                  970,752.00                  1.12
                  合计                       41,433,832.00                47.9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6,031,267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刘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
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
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 HPPO 法绿色清洁工艺建设年产 15 万吨环氧丙烷装置,
配套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60%)装置(环氧丙烷的原料)。项目建成后,公司
将拥有直接对外销售环氧丙烷以及双氧水的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将成为公司新的收
入来源和利润增长点,将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
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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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
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
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
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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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
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
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刘准先
生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准先生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
的发行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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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本次
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
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 14 名发行对象
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市场监督管理
局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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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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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项目协办人:
                       王怡人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吕雪岩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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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胡琪                    王月鹏




                           许桓铭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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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余瑞玉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    军                   张学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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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资机构负责人:
                           余瑞玉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     军                  张学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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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报告;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报告;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报告;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 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 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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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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