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31-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31-15 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查验相关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 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0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4月20 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20年10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议案。 4. 2020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2020年9月9日,发行人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怡达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3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43号”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基础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快 递的方式向136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送达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邀请该等 投资者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2020年12月28日9:00-12:00期间参与本次发行 的认购报价。 上述136名投资者中包括:4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38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送认购 邀请书前,主承销商收到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创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周蓁、上海弦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魏素民、秦粲、潘旭虹、 武汉华实浩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新增8名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 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和发送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 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12:00,共计 13 名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申购报价单》。 《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应缴履约保证 实缴履约保证 序号 认购对象 (元/股) (万元) 金(万元) 金(万元) 1 陈奇峰 28.01 1,000.00 100 100 3 2 陶美娟 28.05 1,800.00 100 100 3 张晓冬 28.08 1,300.00 100 100 4 蔡震 28.10 1,100.00 100 100 5 袁凌 28.00 2,500.00 100 100 6 徐劭勇 28.00 500.00 100 100 7 马尧平 27.80 1,200.00 100 100 8 王晓锋 26.88 500.00 100 100 9 倪渊清 27.50 1,300.00 100 100 10 周蓁 27.00 500.00 100 100 27.16 1,000.00 广州金控资产管 11 26.96 1,000.00 100 100 理有限公司 26.86 1,000.00 27.16 500.00 广金资产导弹 1 100 12 26.96 500.00 100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86 500.00 27.16 500.00 广金资产导弹 2 13 26.96 500.00 100 100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86 5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3 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申 购报价单》及相应完整的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 要求,亦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申购价格和 申购数量合法有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 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投资者共 14 家(包含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刘准,刘 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价格为 26.86 元/股,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6,031,26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1,999,831.62 元。各发行对 4 象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发行价格 获配数量 配售金额 序号 获配对象名称 锁定期 (元/股) (股) (元) 1 陈奇峰 26.86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2 陶美娟 26.86 670,141 17,999,987.26 6 个月 3 张晓冬 26.86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4 蔡震 26.86 409,530 10,999,975.80 6 个月 5 袁凌 26.86 930,752 24,999,998.72 6 个月 6 徐劭勇 26.86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7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6.86 372,300 9,999,978.00 6 个月 8 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86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9 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26.86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0 马尧平 26.86 446,760 11,999,973.60 6 个月 11 王晓锋 26.86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2 周蓁 26.86 186,150 4,999,989.00 6 个月 13 倪渊清 26.86 483,991 12,999,998.26 6 个月 14 刘准 26.86 930,752 24,999,998.72 18 个月 合计 6,031,267 161,999,831.62 (四)缴款与验资 1. 发出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0年12月30日分别向各发行对象发出了《江苏怡达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 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 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缴款通知书》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 签署认购合同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江苏怡 5 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 协议》”)。 经查验,《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3. 缴款与验资 截至2021年1月4日,1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获配的全额资金汇入光 大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2021年1月4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01号”《验 资报告》。 2021年1月6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 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账 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月5日,怡达股份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6,031,267 股,募集资金总额161,999,831.62元,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8,801,886.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3,197,944.83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 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1.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28199278C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6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日:2021 年 1 月 1 日),该公司 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14 日,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3101 房自编 01, 法定代表人为左国泉,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http://www.amac.org.cn/)(查询日:2021 年 1 月 1 日),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2. 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广金资产导弹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参与 认购。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信息 (http://www.amac.org.cn/)(查询日:2021 年 1 月 1 日),广金资产导弹 1 号 私募投资基金、广金资产导弹 2 号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 3. 陈奇峰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2191962********,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 4.陶美娟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5211962********,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 5. 张晓冬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5821983********,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 6. 蔡震 7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5211966********,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 7. 袁凌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4211968********,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8. 徐劭勇 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101974********,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 9. 马尧平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2191966********,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 10. 王晓锋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2191974********,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11. 周蓁 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081983********,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 12. 倪渊清 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041977********,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 13. 刘准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5211961********,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相关认购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刘准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总经理,系发行人的关联方。除此之外,本次发 行的其他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8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 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14名发行 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市场监 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王月鹏 许桓铭 2021年1月6日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