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1-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
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光大证券作为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怡达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雪岩、邹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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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电话:021-5252326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21
3、注册资本:8,637.5267 万元
4、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5、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6、法定代表人:刘准
7、实际控制人:刘准
8、董事会秘书:蔡国庆
9、联系电话:0510-8660020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 年 11 月 1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 4 月 23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
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怡达
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工作;组织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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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怡达股份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
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
用及存放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对怡达股份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怡达股份
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怡达股份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2019 年 9 月,保荐代表人钟丙祥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怡达股份
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王如意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2020 年 6 月,保荐代表人王如意因内部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怡达股份的持
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决定由邹万海先生接
替王如意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经怡达股份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怡达股份把“扩能建设年产 2 万吨
乙二醇丁醚系列及 1 万吨丙二醇甲醚系列产品项目”变更为“新建 50000t/a 醇醚及
醇醚酯,20000t/a 改扩建醇醚酯项目”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珠海怡达变更为吉林
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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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
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怡达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怡达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
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
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公司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
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
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怡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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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怡达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怡达股份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
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尚有余额
1,469.32 万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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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吕雪岩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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