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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9  

                                                   怡达化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
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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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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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门,具体承
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事务。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情况确定其他部门或设置新的部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专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职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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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专职部门
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专职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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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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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
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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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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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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