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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7-29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7 月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删除本条款。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利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超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比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包 括以下 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制。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本条款。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应当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

细则。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及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                                       ……

    (三)本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董事会审议批准;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报告。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