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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07-29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

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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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

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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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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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

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

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

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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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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