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怡达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贵宾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
持。
    (5)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1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8,367,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73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8,367,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737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00,4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400,0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
会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
式出席。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黄心蕊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2
议案 1.00 《关于投资建设泰兴怡达二期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67,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王月鹏、黄心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