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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讨论,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欧阳祖友                 徐友龙                        高 成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