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2-21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九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及股权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
况: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
份);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四)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
1 - 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
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
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
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十三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
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子公司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
款不变。
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
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
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
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
1 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
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
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境内证券交 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 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资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 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 资产
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30%以上的;
资产 5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上述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上述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2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
司的,应关注合作方是否与原任职担任或其
3 -
他主体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方面的纠纷或潜在风险,进行必要调查工
作,并应促使合作方出具不存在前述纠纷或
潜在风险的书面承诺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上市
后规范运作及通知公告等与上市公司信 此条款删除
息披露相关的规则,自公司上市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部分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
其他条款不变。
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选择募集资金
1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
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主要从银行的股本结构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等指标考虑,
拟可以选择的银行标准有: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部分城
市商业银行等。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
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为防范风险,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不同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在满足第五条基
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本条件的银行标准范围内,可选择在不同
2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银行开立专户分散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募 个月;
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如适用);
6 个月;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确同意的意见。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3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
并公告。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告。
公司债券等。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