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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2-21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第九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及股权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
                                           况: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
                                           份);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四)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
   1                     -                 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
                                           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
                                           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
                                           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十三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
                                           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子公司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
款不变。
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
        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
                                             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
        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
  1                                          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
        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
        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境内证券交 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 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资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 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 资产
        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30%以上的;
        资产 5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上述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上述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2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
                                            司的,应关注合作方是否与原任职担任或其
  3                      -
                                            他主体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方面的纠纷或潜在风险,进行必要调查工
                                            作,并应促使合作方出具不存在前述纠纷或
                                             潜在风险的书面承诺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上市
         后规范运作及通知公告等与上市公司信 此条款删除
         息披露相关的规则,自公司上市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部分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
其他条款不变。


       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选择募集资金
   1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
                                              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主要从银行的股本结构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等指标考虑,
                                              拟可以选择的银行标准有: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部分城
                                              市商业银行等。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
         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为防范风险,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不同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在满足第五条基
         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本条件的银行标准范围内,可选择在不同
   2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银行开立专户分散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募 个月;
    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如适用);
    6 个月;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确同意的意见。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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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
    并公告。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告。
    公司债券等。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