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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8-2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及
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
       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 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
 1
       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 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
       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2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
       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 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财产的决定;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响;                                  产的百分之三十;
 1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责任;                                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责任;
       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
       责;                                  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况发生较大变化;                       责;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被责令关闭;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效;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效;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中国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召开发审委员会,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其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
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发生重大变化;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限于停顿;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之十的重大损失;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影响的额外收益;                       其他事项。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员;
2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九)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母;                                      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章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事项,除按照本章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筹划决策主要议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筹划决策主要议
 3     题、进程发生背景及原因、参与筹划决策 题、进程发生背景及原因、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筹划决策主要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筹划决策主要
       结果等,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结果等,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所。                                      券交易所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
       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1     息 的 更 正 及 相 关 披 露 》( 证 监 会 计 字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修正)》的规
       [2003]16 号)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 定执行,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条款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确保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确保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1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并予以披露。                               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2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3   产生的影响。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变化;                                     大事件;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产的百分之三十;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额坏账准备;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被强制过户风险;
责;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师事务所;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更;
效;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措施;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者被抵押、质押;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责;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
    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在该参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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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
    规定标准的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前述各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5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组;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 过户风险;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组;
    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内幕信息。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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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 制 度 经董 事 会审 议 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后,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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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