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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8月)2021-08-2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
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
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
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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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
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修正)》的规定执
行,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
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涉及自身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认定时应当自行
回避。
    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被认定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不能公平对其行为
进行认定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请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回避,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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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
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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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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