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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
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系
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
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此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
前审核并认可。
    此前公司 202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低于预计金额主要系公司
相关实际业务发生了变化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
有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作出的决
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




                                                 202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