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2-02-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宏达电子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宏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持股 57.998%的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按年利率 4.35%收取利息,借款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宏微电子的其他股东中,胥迁均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樊平先生
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监事;梁雪飞女士为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的毛云武先生之配偶,上述三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财务由于宏微
电子的其他股东目前尚不具备对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能力,故未能同
比例出资对宏微电子进行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并
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1
70%,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
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湖南宏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湖南宏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394031204N
3、成立时间:2014年08月28日
4、注册资本:45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樊平
6、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258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
K2地块4号厂房301号
7、经营范围: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混合集成电路、微封装器件、电路模
块、电源模块、电源组件以及其他电子器件和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7.998%
樊平 20%
李永峰 5%
罗哲俊 4.5%
梁雪飞 4.5%
胥迁均 4.5%
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2%
宋兆杰 1%
合计 100%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3,912.27 8,603.79
负债总额 6,995.78 4,648.80
2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所有者权益 6,916.49 3,954.98
资产负债率 50.28% 54.03%
营业收入 11,936.58 7,533.50
利润总额 3,283.20 2,396.34
净利润 2,961.51 2,117.82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
数据为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计。
10、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
未能清偿的情形。
11、宏微电子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一)樊平:樊平先生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樊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李永峰:李永峰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三)罗哲俊:罗哲俊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四)梁雪飞:梁雪飞女士配偶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梁雪飞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胥迁均:胥迁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胥迁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宋兆杰:宋兆杰先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七)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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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株洲宏犇微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T4GFP66
3、成立时间:2021 年 3 月 3 日
4、出资额:98.9666 万元
5、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俊新
6、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 2588 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一期 K2
地块 4 号厂房 301 号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占出资总额比例(%)
陈亚兰 39.97%
彭俊新 13.60%
刘娟娟 8.92%
程文 7.82%
刘智 5.59%
易涛 4.98%
金永亿 3.36%
杨杰 3.07%
熊立杜 3.07%
周晓兰 2.23%
王杨 1.84%
庞召宏 1.84%
陈海鹏 1.84%
梁丁 1.84%
合计 100%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宏微电子签署具体协议,具体协议将视宏微电子资金需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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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尽快签署,届时将约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等内容,具体
条款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宏微电子目前正处于业务上升期,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
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支持宏微电子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
略。考虑到公司对宏微电子的控股地位、公司集团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财务资助
有偿原则等因素,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
制。后续公司也将积极跟踪宏微电子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等情况的
变化,掌握其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宏微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
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以自有资金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宏微电子的业务快速发展。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的业务发
展,是必要且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同意
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宏微电子提
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宏微电子业务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采取必要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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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防范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有利于宏微电子的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
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宏达电子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宏微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
款,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宏微电子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宏微电子的业务快速发展。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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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磊 尹伊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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