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市场规律、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作 出的决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 202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