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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9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能够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本次事项是基于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满足
其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制度的要求,同意公
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
我们认为: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
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