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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8-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300726)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磊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健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将在下半年度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将在下半年度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的保荐机构,原委派方磊先生、尹伊扬先生担任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于尹伊扬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
                                        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王健先生接替其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方磊先生、王健先生。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受
                                        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
                                        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整改情况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
                                        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
                                        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指出的

                                           3
              报告事项                           说明
                            事项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说明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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