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22-10-25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材料,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
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
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