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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相关材料,我们
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
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张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并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
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
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事项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
并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