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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5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资金可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