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300726)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磊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健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3月15日
介绍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独立性和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股东及董监高买卖股份、董监高的权
利和义务、投资者保护等相关监管法规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的保荐机构,原委派方磊先生、尹伊扬先生担任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于尹伊扬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
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王健先生接替其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方磊先生、王健先生。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整改情况 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
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
3
报告事项 说明
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
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
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
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
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
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
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
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
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
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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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磊 王 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