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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
导意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公司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稳健发展的需求,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日常运营等活
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同时,公司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持续优化公司
的管理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的。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深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
我们认为:
    1、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
    经核查,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市场规律、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
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
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事项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
并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董事会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七、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方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对控股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
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此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
前审核并认可。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作出的决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增补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补 2022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
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
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此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本次增补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得到了我们的
事前审核并认可。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关于增补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作
出的决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1,5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3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流程,符合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未经审议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