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07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负责的审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为在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 公 司 《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的 内 容 符 合 《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
完善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直接反
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
要指标。该指标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和预期。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这一
具有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
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景东:
刘定华:
饶卫雄:
日期:202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