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创信息: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5-12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湖南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
南证监局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合法有效。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该股
东的提议函和持股 10%以上的证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
由被授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3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
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
律意见书。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召开股

                                         4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大会。
     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大会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
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5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6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以下事项: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8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

                                   9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10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南
证监局及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